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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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全面实行火葬,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葬法,提倡文明节省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综合环境建设考核范围,强化殡葬管理目的责任制。
2、第五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详细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发改、公安、人力社保、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环保、城管与行政执法、林业、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殡葬管理队伍,设立社区殡葬信息员,做好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革除殡葬陋习。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3、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并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七条县(市)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个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三个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第八条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能够葬入公墓和骨灰存放处,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镇(乡)、街道、社区组织建设,为本镇(乡)、街道、村居民提供骨灰埋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居民埋葬骨灰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由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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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 殡葬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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