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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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而制定的规则。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
2、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春贤二四年六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
3、作。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公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第八
4、条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详细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以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第九条船舶所有人能够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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