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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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十分受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时机,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
2、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第六条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实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本人不需要使用的,能够租赁给别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
3、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根据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的提早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假如提早解除合同,需提早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早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第十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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