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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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标准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标准1、初测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十分是初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好的观测意义。初测应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2、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应根据施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场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场观测。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和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25%时各测一次。施工经过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
2、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封顶后12月观测一次,完工后观测周期,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十分需要指出的是,沉降速度2.0mm/d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沉降速度1.0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要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一般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23次,第三年后每年一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的期限一般规定如下: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若沉降速度小于0.01mm/d,根据沉降曲线分析,以为已经稳
3、定,能够停止观测。4、对于荷载忽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忽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六、完工验收标准(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第5.0.6条规定:对建构筑物进行完工验收时,地基沉降变形观测值在没有相应的规范、设计要求时,可参照本条执行。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1、建构筑物完工验收地基变形要求以沉降速度,即沉降量与时间的关系曲线断定,曲线应逐步收敛、曲线的斜率应逐步减少或趋向于零,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2、当符合完工验收沉降量和沉降速度标准后,尚未到达建筑物稳定标准时,完工验收后应根据本标准省标DGJ32/J18-2006第5.0.4条即本文“五、沉降观测的周期和时间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至稳定。七、稳定标准稳定标准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断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次观测中每次沉降量均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则以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建筑物安全等级二、三级多层建筑以0.020.04mm/d,高层和一级建筑以0.01mm/d为稳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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