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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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 2017 年 11 月 20 日发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0168002016- 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 1.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申报资料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符合建房条件,及其住房建设的性质、规模、 位置和范围、建筑层数、建筑限高、主体色调、建筑风格等应符合村庄规划和有关规
2、定, 建设活动应符合交通、环保、水利、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要求 (3)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需协调好相邻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单位、个 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4)应按照要求准备好各项申请材料 (5)建设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 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2)申请
3、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 更正后尽快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当面或电话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 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 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
4、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 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
5、除。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 号 第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 适用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依法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后,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规划管理办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6、城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 2 -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乡镇企业是指乡、村庄内的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包括垃圾收集处理、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 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建村201421 号 第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的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 高度等的要求。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 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各地可根据
7、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内容和深度提出具体要求。要 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位于城郊及公路沿线、需要加强保护的乡村地区的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管理。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建村201421 号 第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的主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为个人或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接收个人或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报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作出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
8、规划许可。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 四、审批条件 (一)审批条件:(一)审批条件: 申请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各级机关逐层审批: 1.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符合建房条件,及其住房建设的性质、规模、 位置和范围、建筑层数、建筑限高、主体色调、建筑风格等应符合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 建设活动应符合交通、环保、水利、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要求; 3.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需协调好相邻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单位、个 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4.应按照要求准
9、备好各项申请材料 ; 5.建设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和决定(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与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 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 个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
10、。确需变 更的,被许可人应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 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城建 地址:江川区浪广路大街街道办事处二楼城建 六、申请材料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 其真实性负责:- 3 -1.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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