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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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附件二:宁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管理、监督,规范造价咨询行为,确保项目预结算编审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指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编审、工程结算审核。第三条库内机构作为我市政投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定点服务单位。为便于开展造价咨询业务,造价咨询机构所承揽的预结算业务须在宁乡市城区进行。第四条造价咨询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严格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誉的原则,对所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审报告承当相应的法律责
2、任。第五条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因编审项目产生关联方关系,存在间接利益或其他问题,可能对项目编审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按要求申请回避。第六条财政局委托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委托费用及质量管理应按本办法执行,委托方式及时限控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可以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二章委托方式第七条咨询业务分配原则上根据送审进窗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以库内机构抽签的办法进行,有紧急时限要求、特殊专业要求或费用较低的咨询业务,可作特殊情况处理。第八条有紧急时限要求、特殊专业要求的咨询业务,由财政局党组研究确定造价咨询机构。第九条业务咨询费在2万元以内时,由财评中心代表财政局在库内自行选择造价咨询机构;咨询费在
3、2万元含以上时,由财政局在库内抽签选择造价咨询机构。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条造价咨询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任务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接收、校验。评审经过中,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擅自接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补充的资料。第十一条落实项目评审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随评审资料一并流转,造价咨询机构作为财评中心委托项目的一审,应填写工作底稿中与一审评审相关的内容。工作底稿务必全面细致地反映项目的评审情况,收录、粘贴重要的评审根据,填写评审结论数据、签署姓名和日期。第十二条结算评审时,造价咨询机构在现场勘查前应认真熟悉图纸,了解材料市场价格,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准确预见。由财评中心二审人员和建设单位预约现场勘查时
4、间。现场勘查时应认真复核工程量并保存现场勘查影像资料。第十三条对于非常规材料价格确实定,造价咨询机构应建立询价机制。非标材料,应至少提供三个以上厂家报价,询价时应注意价格的合理性、区域性、时效性、完好性、参照性和准确性。对于材料询价出现重大偏差者,在评审质量考核中将不予以修正。第十四条造价咨询机构在执业经过中,碰到有争议或有分歧的问题时,应首先发挥主观能动性,对问题给出较为合理的解决办法,对于久争不决的问题,应提交书面报告,由财评中心协调解决。第十五条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编审业务后,应出具初审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具体准确,对项目的关键节点做重要讲明。该报告一般应包含下面内容:项目大概情况、评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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