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大学专业实习报告合集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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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大学专业实习报告合集七篇【精品】大学专业实习报告合集七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大学专业实习报告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大学专业实习报告篇1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历,稳固并检验了本人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介入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经过,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介入案件提出了本人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
2、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化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经过,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详细情况如下:一、案件的来历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
3、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下面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下面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下面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
4、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当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下面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
5、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能够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下面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下面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
6、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以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固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授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而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
7、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获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而,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
8、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复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当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授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获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
9、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获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获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讯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
10、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此尹杰的合法权益应遭到保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
11、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本人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获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参谋)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互相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
12、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获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协议约定商品房。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3、批发市场新建楼
13、所有权确认书。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6、经贸公司确认书。7、国有土地使用证。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9、施巍证言材料。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讯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以为: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遭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的,能够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此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
15、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获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遭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获得,因此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获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根据最高
1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固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获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损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授权也理应遭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
17、还以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此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好心的,所以,其所遭到的损失理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能够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能够请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8、:(三)成心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根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当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讯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讯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剧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以为,原审讯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
19、9次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通过对本案的深化研究,我以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
20、不予审查,但判决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复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以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当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好心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能够将本人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
21、稳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遭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把握;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互相沟通,互相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教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大学专业实习报告篇21、理论联络实践很重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学校我已经学了(工程制图)、(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工程材料)。(测量学)等相关专业知识,自以为已经把握了一定
22、的本领。来实习的第一步就是看图纸,构造施工图和建筑施工图,才开场厚厚的图纸就让我望而生畏,翻开图纸首先就是设计总讲明、材料做法表,接着就是平、立、剖、详图,以及上面的门窗洞口表、配筋详图。图纸就是关于建施和结施两部分。很多专业的知识集中在一套图纸上,对于我们只要理论的学生来讲处理实际问题就会出现困难,在一段时间内解决不了实际的问题。2、做工程监理,就是三控二管一协调。其中的一协调:就是要正确处理上下级人际关系。任何地方都有教师的存在,只要你虚心,有不懂的问题就要虚心的请教别人,不能以大学生自居,在工作学习中,一定要言辞得当,注意礼貌,尊重别人。在办公室能够请教工程师,在施工现场更能够请教工人。
23、在实习的经过中,我越来越觉得人际交往的重要性。而人际交往最重要的是首先要尊重别人,无论是一线工人还是项目经理,都要谦逊对待;其次是本人要主动沟通本人的想法,这样才能第一时间纠正本人错误的理解,第一时间接触最新的情况,更扎实的打好专业基础。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度管理。严格执行单位的时间安排,遵从领导的安排,有事情一定要打招呼。一个好的制度是单位发展的前提,制度就要我们每个人去遵守。4、擅长发现并总结问题,擅长钻研。在实习经过中,我发现有图纸在很多地方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作为设计者来讲做不到十全十美,但作为施工和监理方来讲,要能发现并且及时予以纠正,尽量减少由于这方面造成的损失。在发现本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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