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建设用地管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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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概述建设用地管理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管理农用地转用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征收土地管理征收土地管理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第二节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概述建设用地管理概述一、一、 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取得方式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取得方式 1. 建设用地的概念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利设施
2、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设用地从大的方面来分可分为两类:建设用地从大的方面来分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建筑物用地。一类是建筑物用地。 另一类是构筑物用地。另一类是构筑物用地。(1) 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2) 工矿用地工矿用地 (3)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4) 旅游用地旅游用地(5) 军事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6) 其他建筑用地其他建筑用地 建设用地按土地的所有权可划分为国有建设用建设用地按土地的所有权可划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筑用地。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筑用地。2. 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
3、地使用权 (2)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3)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4)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5)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6) 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7)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调整建设用地关系、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而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其管理的对象包括已利用土地中一切非农业生产用地,即广义的建设用地所包括的内容。三、 建设用地管理的内容 (一一) 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 (1) 编制土地利用总
4、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建设用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体系;立健全建设用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体系; (2) 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用地审查,依法进行建设用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用地审查,依法进行建设用地的审批,参与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工作,推行建地的审批,参与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工作,推行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设用地的全程管理; (3)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用地管理的行政法规、经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用地管理的行政法规、经济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规范,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编济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规范,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编制、修订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和乡镇企业用地定额制、修订
5、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和乡镇企业用地定额指标,逐步实现建设用地定额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指标,逐步实现建设用地定额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土地。 (二) 建设用地申请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1) 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阶段,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阶段,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2) 建设用地申请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拟订建设用地申请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负责建设项地方案,编制建设
6、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上报审批;目用地的上报审批;(3)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供地方案的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供地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工作;(4)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批准后,负责方案的落实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批准后,负责方案的落实和监督;和监督;(5) 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进行征地方案的公告,征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进行征地方案的公告,征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的收取以及农业人口的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的收取以及农业人口的安置落实等工作。安置落实等工作。(三三) 建设用地的分配、协调建设用地的分配、协调 (1) 依法承担在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各项城乡建设用依法
7、承担在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各项城乡建设用地的统一审核和征用、划拨的协调与管理工作;地的统一审核和征用、划拨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2)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分类、协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对土地使用权的类、协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进行监督管理;转让、出租和抵押进行监督管理; (3) 指导、监督、协调各部门的建设用地情况,促进指导、监督、协调各部门的建设用地情况,促进各部门管好用好部门用地,及时调处建设用地的争执各部门管好用好部门用地,及时调处建设用地的争执和纠纷。和纠纷。 (四四) 建设用地的开源和节
8、流建设用地的开源和节流 (1)进行建设用地开发和再开发的管理工作;进行建设用地开发和再开发的管理工作; (2) 对因建设而造成的废弃地进行复垦。对因建设而造成的废弃地进行复垦。 (五五) 建设用地的信息管理建设用地的信息管理 (1) 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 (2) 建设用地信息的建立与更新。建设用地信息的建立与更新。 1. 城乡建设用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城乡建设用地统一管理的原则 2. 坚持按规划、计划用地,保证建设用地宏观上平坚持按规划、计划用地,保证建设用地宏观上平衡、稳定和协调的原则衡、稳定和协调的原则 3. 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保
9、护耕地的原则 4. 坚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管坚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理并重的原则 5. 坚持依法用地、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用地、依法管理的原则业务调查与分析业务调查与分析详细调查各职能单元,绘制每个职能单元的业务处理流程图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业务流程图项目选址建委项目预审用地科立项计委定点建委用地测量国土局测量队规划审查规划科是否农用地是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否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市国土局审核省国土局审批市国土局供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土地利用规划审查表 一、一、 农用地转用概述农用地转用概述 农用地转用是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简称,农用地转用是
10、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简称,它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它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的过程实质是国家土地发展权的实现过农用地转用的过程实质是国家土地发展权的实现过程,是一种国家权利,其特征是国家垄断性。农用程,是一种国家权利,其特征是国家垄断性。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地转用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根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现状农用地要转为建设用,现状农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只能有以下两种方式:地只能有以下两种方式: 在各居民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11、定的用地范围在各居民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可以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转为建内的农用地可以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设用地; 大型的建设项目占用规划范围外的农用地,如大型的建设项目占用规划范围外的农用地,如大型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大型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根据项目的批准机关及其法律规定的批准目,必须根据项目的批准机关及其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先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权限,先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才能转为建设用地。才能转为建设用地。二、二、 农用地转用的依据农用地转用的依据 (一一) 土地
12、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三) 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三、三、 农用地转用管理农用地转用管理 (一一) 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实行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实行两级审批,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但考两级审批,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审批,授权给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审批,授权给地地(市市)级人民政府。级人民政府。 1
13、. 国务院的批准权限国务院的批准权限(1) 由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单独选址的项目用的项目用地即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地即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用地,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利、矿山等项目用地,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事项目用地。(2)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
14、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利等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的项目用地。(3) 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城区人口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扩张用地。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扩张用地。 (1) 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市区扩张占用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的;(2) 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扩张占用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
15、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的;(3) 地、市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地、市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1)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及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及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益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的;(2) 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体所有的农用
16、地的。 (二二) 农用地转用的办理程序农用地转用的办理程序 办理农用地转用的主要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办理农用地转用的主要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因此,农用划,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因此,农用地的转用申请应当由组织实施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地的转用申请应当由组织实施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而与具体主管部门提出,并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而与具体的建设单位及其他用地者不直接发生关系。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及其他用地者不直接发生关系。建设单位只提出用地申请,而不需要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只提出用地申请,而不需要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 (
17、二二) 农用地转用的办理程序农用地转用的办理程序 1.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按为实施城市、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按实实施条例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1)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也就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也就是土土地管理法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原
18、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机关批准。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机关批准。(2)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3)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
19、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设项目分别供地。供地。即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即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其农用地转用办理程序按外土地的,其农用地转用办理程序按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1) 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在进
20、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报告。(2)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农
21、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地方案时一并批准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
22、农用地转用的人民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3)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和供地方案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
23、、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4)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一、一、 征收土地概述征收土地概述 我国的征用土地涵义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我国的征用土地涵义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地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也就强制、有偿地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也就是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性行是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性行政行为。政行为。 1. 征用土地的主体是国家
24、征用土地的主体是国家 2. 征用土地的行为是政府行为征用土地的行为是政府行为 3. 征用土地是因国家建设的需要征用土地是因国家建设的需要 4. 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5. 征用土地的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征用土地的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的监督二、二、 征用土地的原则征用土地的原则 1. 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原则 (1) 土地集体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土地集体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2) 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或个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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