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证综合素质 幼儿学段(不相同部分) 讲义 杨晨晨 20160217(1)-精品文档资料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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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目录目录 第一章 职业理念 . 2 第一节 儿童观 . 2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 5 第一节 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 5 第二节 幼儿权利保护 . 34 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38 第一节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 . 38 2 第一章第一章 职业理念职业理念 第一节第一节 儿童观儿童观 一、 “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一、 “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学生观是指教育者对学生的基本看法,它支配着教育行为,决定着教育者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传统学生观把学生视为被动的客体,是教育者管辖的对象,是装知识的容器;而现代学生观则认为学生是积极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是正在成长着的人,教育的目的就是育人。
2、 (一)人的全面发展的概念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还包括人的道德的发展。 (二)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内容 (1) 、人的发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是相联系的; (2) 、旧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 (3) 、机器大工业生产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可能; (4) 、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 (5)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 二、科学的儿童观二、科学的儿童观 (一)儿童是人 儿童是人,与成人一样,具有生存、发展、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享有与成人一样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幼儿作为人的尊严、人格和基本权利是神圣
3、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有责任保护儿童权利的实现。 (二)儿童是发展中的人 儿童不同于成人,正处于发展之中。儿童有自己独特的认识方式、成长特点。儿童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和被塑造与自我塑造的潜力。儿童需要时间去成熟和发展。要提供与儿童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让童真、童趣、童稚得到自由伸展。儿童成长的过程就是不断发展的过程。 (三)儿童是权力的主体 3 儿童与成人彼此平等,具有相同的价值,法律赋予了儿童基本的人权。因此,教师应平等地、民主地对待幼儿,尊重并保护幼儿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不受侵犯;不得任意惩罚、虐待和歧视幼儿。每一个幼儿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教师有责任对每一个幼儿进行保护和教育。 三三、 “育
4、人为本”的儿童观、 “育人为本”的儿童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强调: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是实施教育的主导思想。 育人为本是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 “育人为本”的内涵 育人为本是教育的生命和灵魂,是教育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诉求。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要求教育不仅要关注人的当前发展,还要关注人的长远发展,更要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关注被育之人、育人之人,还要关注所服务的对象:国家和人民,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不断满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二) “
5、育人为本”的儿童观在教学中的体现 人是教育生成、教育行为存在的前提,是推进发展的“思想内涵和逻辑内核” ,所以教育应以人的发展为出发点和基石。 “育人为本”的儿童观的教育实践自然就是“以幼儿为本” 。教育首先要考虑到幼儿发展的需要,遵循幼儿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发展规律,设计适合幼儿学习的课程,在教学中以幼儿为主体,实现幼儿的和谐发展。 1.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 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以幼儿的个性为本。幼儿园教育要从幼儿的个性和兴趣爱好出发,给幼儿留有自我发挥的空间和余地;二是要在以幼儿为本的基础上,给予幼儿充分的指导,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幼儿,遵循幼儿的个性发展规律。
6、2.公平对待每一个幼儿 素质教育的理念强调,每个幼儿都是独立的、平等的个体,在教育中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应该相信每一个幼儿都能进步,并促进每一个幼儿在其原有基础上获得最大的提高。因此,在素质教育理念下,公正就成为教师必备的职业道德,其具体表现就是公平对待每一个幼儿,这也是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 3.因材施教 4 在教学中,教师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独立个体,他们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由于遗传、后天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影响,每个幼儿都有自己的个性,教育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 “以幼儿为本” ,就必须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幼儿设置不同的教学内容、制订不同的教学计划。 教师在教学中要根据不同幼儿的认知水
7、平、学习能力以及自身素质,选择适合每个幼儿特点的学习方法来有针对性地教学,发挥幼儿的长处,弥补幼儿的不足,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树立幼儿学习的信心,从而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三)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以“幼儿发展为本” ,提高身体素质; 以“幼儿发展为本” ,促进智力发展; 以“幼儿发展为本” ,促进人格健康发展。 5 第二章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第一节 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 3 周岁以上学龄
8、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 3 周岁至 6 周岁(或 7 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 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 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
9、,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6 第二章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
10、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力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 至 4 周岁)25 人,中班(4 至 5 周岁)30 人,大班(5 周至6 或 7 周岁)35 人,混合班 30 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 40 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第
11、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3 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 2 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 3 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
12、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 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 7 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 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 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
13、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井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
14、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
15、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8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 材料) 、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
16、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 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17、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待点的桌椅、 玩具架、 盥洗卫生用具 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9 第六章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 ,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亲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
19、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
20、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 10 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
21、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审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土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 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
22、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国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于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第七章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
23、收费按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 每月向家长公布
24、帐目。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25、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 12 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团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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