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手册-保险原则-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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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的基本原则课程内容: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保险的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保险法第 12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得到法律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保护; 2.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的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
2、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 2.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四、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保险利益的确定2. 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五、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1. 保险利益的确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2.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 3.保险利益的变动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或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法第 5 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
3、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2.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一)告知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应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因此所应告知的内容和形式也各不相同。(二)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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