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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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书_中文范本网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书下面是为您推荐的(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书),所属协议书类文章,欢迎阅读参考!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书第1篇条款:一般性条款第1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是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第2条公司地址(包括注册的办事处)1)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是,或者是由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其他地点,但是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地将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公司地址的变更告知有限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经注册的办事处。合伙企业在拥有一个经注册的办事处,普通合伙人有权变更注册的办事处和代表处。第3条合伙企业的目的合伙企业的目的
2、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预备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及上市公司定向发售的股权,详细包括这些公司的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各种附有选择权的股权工具等,投资对象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商业联合体(下文总称投资对象),合伙企业亦可从事普通合伙人以为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或促进合伙企业的权益所必需的某些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附加事物(例如,进行临时投资)。为了达此目的,合伙企业有权采取任何的、必需的、适宜的行动,根据本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能够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这些权利。第4条有限合伙人的条件有限合伙人需要根据本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的要求履行义务。有限合伙人需要履行提供投资资本的义务。除此以外,有限合伙人
3、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合同或其他的义务以及合伙企业的任何损失仅以出资为限承当有限责任。第5条有限合伙人的准入1)最初交割。最初交割(最初交割)将于年月日或在此之前进行,届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对任何平行基金的总承诺金额至少到达亿元(最初交割日)。在最初交割日,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已被代表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认可,并且将此在合伙企业档案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览表中列出(一览表)。为了对先于最初交割日的投资对象提供资金,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决定,从属于普通合伙人或管理方的有限合伙人能够在最初交割日之前先行为该合伙企业提供资本进行投资。2)随后交割。普通合伙人能够在最初交割日的随后一次或屡次交
4、割中同意吸收其他的有限合伙人,允许在最初交割日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增加他的投资额(承诺额),或者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投资额(承诺额)(随后交割);随后交割只能够在最初交割日开场后的个月内进行(这一时期的最后一天称为最终随后交割日)。每个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档案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览表中列出(一览表),并遭到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3)在最初交割日之前的对投资对象的投资。在最初交割日之前,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普通合伙人根据本人的判定力能够其本人的或其关联资本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第6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在某种程度上亦可成为有限合伙人,他能够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或
5、购买有限合伙人所有或部分的权益而成为其受让人,在此情况下,普通合伙人的所有方面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行。第7条平行基金除非普通合伙人以为设立平行基金并不恰当,或平行基金并不根据比例分摊费用(包括组织费用),否则,在最终随后交割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普通合伙人能够创立一个或多个国内的或国外的合伙企业或实体与本合伙企业同时进行投资(平行基金),根据税法、合伙协议等法定文件的约束,平行基金将与本合伙企业一样,根据一样的条件,同时根据比例(以可获得的资本为基础)进行对投资对象的投资。但是,在最终随后交割日建立的平行基金均被视为竞争基金,竞争基金的建立将以条款投资和投资时机中的条款为根据。条款:合伙企业的管理与
6、经营普通合伙人拥有权利管理、经营、控制以及决策本合伙企业及其事务,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相关事务;有限合伙人不介入本合伙企业的管理、经营或控制,并且在相关事务中无权代表本合伙企业。第1条普通合伙人的职权根据相关法律和本合伙协议的条款,普通合伙人以其本人的名义,或代表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有权为了到达或促进本合伙企业任一或所有的目的,采取他所以为的必需的行动(职责)。A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作出关于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的调查、选择、会谈、承诺、监督或处理的所有决策;2)收购、持有、保留、管理、监督、拥有、表决、重组、出售、转换、保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合伙企业持有或代表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
7、或其他资产,其中包括对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和各种临时投资;3)根据普通合伙人决定的条款和费用条件,在由本合伙企业承当费用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雇用本合伙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务参谋、保险商、分销代理商、经纪人、律师、会计师、分析师、咨询员、鉴定者、职员和资产管理者等,而不管这些人员或机构能否是普通合伙人的分支机构或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分支机构另外雇用的人员。普通合伙人有权辞退这些人员;4)能够为本合伙企业提供贷款;5)根据比例承当与本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费用以及其他的义务,以其本人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代表本合伙企业进行支付;6)提起诉讼、辩护、解决和处理诉讼;7)为意外事故和
8、为了合伙企业任何其他目的建立储备;8)根据本合伙协议,将现金或可销售证券或其他资产分配给各个合伙人;9)准备各种报告、报表,支付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税收,持有不分配给合伙人的基金;10)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和账簿;11)决定在准备本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惯例;12)召开有限合伙人会议;13)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保留和消除银行、经纪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帐户,存入、持有和取出基金,以及为了支付的需要提取支票、汇票或其他的金融支付工具;14)商讨、执行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的工具,鉴于下面的考虑,这些合同或协议是必要的;与股权的出售有关;或者为了促进本合
9、伙企业目的的实现,其中包括准予或不准予对上述内容以及相关内容的弃权、同意的决定;15)执行本合伙企业的解散事务;16)在与前述内容相关的所有代表本合伙企业的方面。B借款和担保普通合伙人能够根据其意愿向任何人借款、向银行贷款或为其信贷扩张提供担保,以借款、贷款、担保等方式获得的资金能够对投资对象(或其子公司)进行投资,或对为了实现收购而组建的工具进行投资,其目的包括支付合伙企业的费用、提供短期融资以便完成对投资对象的收购、或弥补由于有限合伙人没有出资(或是有限合伙人的借口或例外)则造成的资金缺口。但是,在最初交割之后的任何时间,本合伙企业以借款、贷款、担保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最多不超过10000万元
10、或者基金中承诺金额的10%。C负责税务的合伙人合伙企业需要确定某位或某几位普通合伙人作为本合伙企业的税务合伙人,负责本合伙企业每年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税务合伙人在税务方面拥有充分的权利,承当全部责任。代表别人利益并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拥有或控制权益的每个合伙人在收到税务合伙人提供相关信息或文件通知后的30天内,将相关信息或文件送达税务合伙人。第2条战略咨询委员会普通合伙人将组建一个战略咨询委员会,但是普通合伙人并不需要得到战略咨询委员会对于任何活动的同意,普通合伙人对有关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所有决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负责。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决定,对于战略咨询委员会的成员能够放弃或减少管理费和
11、附带权益。本合伙企业将每年向战略咨询部的成员支付合理的预算外费用,这些费用是由于战略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代表本合伙企业而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其金额应不超过100万元(除非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将有另外的同意)。第3条管理公司的使用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和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雇佣普通合伙人的分支机构作为本合伙企业的管理公司(管理公司),这一点无需获得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在没有得到普通合伙人和代表1/3权益的有限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之前,管理公司不能分配其权利、责任和权益。假如没有有限合伙人的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通过兼合并或其他方式,或根据本协议管理公司与其一家分支机构达成的协议分配其权利、责任和权益,把管理公司重新组
12、建或转变成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实体,只要(1)这种组建、转变对有限合伙人没有产生本质性的不利的税收或法律后果;(2)其他的实体处于管理公司的普通控制之下;和(3)其他的实体根据本协议、管理公司协议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协议以书面形式表示愿意承当管理公司的义务。第4条与分公司的交易本合伙企业不能同任何与普通合伙人有关的分公司进行交易。第5条其他活动:时间投入1)普通合伙人及其成员应将各自必要的和适宜的业务时间投入本合伙企业、任何平行基金和竞争基金的事务中,管理本合伙企业、平行基金和竞争基金的活动。2)尽管本协议存在意思相反的内容,但战略咨询部和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成员不应由于是战略咨询部和有限合伙人委员会
13、的身份而在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竞争或冲突的活动中遭到限制。第6条机密性1)有限合伙人保守机密的义务。每个有限合伙人同意保守机密且不向任何人透露,除了被受权的代表。关于本合伙企业及其事务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不管是在有限合伙人参加合伙企业之前或之后提供应该有限合伙人,其信息包括:(1)有关任何的投资对象的信息;(2)有关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或任何其各自分公司的负责人或合伙人;(3)其他有关信息。但是,下面的情况该有限合伙人可作透露:(1)公众可得到的需要透露的信息;(2)若现行法律或法规要求透露的信息。在将条款6(1)中所指的信息透露给一个有限合伙人认可的代表之前,该有限合伙人应将条款6(1)中所阐述的
14、义务告知被认可的代表,并获得其同意将此信息保守机密,遵守条款6(1)中的内容,同意对该被认可的代表违背条款6(1)中所述义务负责。2)普通合伙人保守机密的权利。普通合伙人在法律的最大范围,保守对有限合伙人的信息机密,此信息有关任何的投资对象、投资对象的组合或潜在的投资对象的组合,投资对象组合(1)根据法律、协议或其他要求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保守机密;(2)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有理由相信该透露对本合伙企业投资、完成任何计划投资、任何投资对象组合或任何与之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交易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第7条投资组合公司管理者的职位普通合伙人应有权指定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或任何他们的分公司的成
15、员、雇员或高管并可指定战略咨询部的成员服务于投资对象的董事会。第8条有限合伙人会议1)普通合伙人将建立一个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它将由普通合伙人选出的至少三位有限合伙人的代表组成,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成员不能来自普通合伙人或其分支机构。普通合伙人把其选择的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通知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辞职需要提早10天向普通合伙人提交辞职的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将迅速地填补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空缺。2)普通合伙人能够召开有限合伙人委员会会议,但应至少在15天之前通知所有的成员,或者在此基础上根据有限合伙人委员会中任何两位成员的要求召开会议。除了本合伙协议另外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委员会
16、的建议仅仅是一种参考,普通合伙人并不一定据此采取行动。3)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根据本合伙协议,决定需要获得其同意的事务;(2)根据本合伙协议,对于由普通合伙人交给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处理的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作出评论,向普通合伙人提供建议,并就普通合伙人咨询的与本合伙企业有关的其他事务向普通合伙人提出建议。有限合伙人委员会或其他成员都无权以任何方式约束或代理本合伙企业,而且,根据本合伙协议,在任何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成员都不将被视为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成为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成员的有限合伙人将不被视为其他有限合伙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本合伙企业将向有限合伙人委员会支付合
17、理的预算外费用,这些费用是由于他们代表本合伙企业的活动而产生的。4)普通合伙人为了本合伙企业可在任何时候召集有限合伙人会议,并且至少每年召集一次,以便给有限合伙人时机讨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活动。普通合伙人将给每个有限合伙人会议通知,该通知写明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第9条临时投资普通合伙人可将本合伙企业的现金,包括本合伙企业的持有的将来准备进行组合投资的款项、本合伙企业准备支付给各个合伙人的款项进行临时投资。第10条价值评估(估价)为了本合伙协议,本合伙企业的证券和其他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应由如下方式决定: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可销售证券的价值应以价值决定日(包括该日)之前的该交易所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
18、价的平均值确定;没有通过交易所而直接向顾客销售的可销售证券的价值应以价值决定日(包括该日)之前的5个交易日的最后投标价的平均值来确定;假如不是根据以上方法确定,该证券价值应以普通合伙人以良好的愿望挑选出的该证券主要市场定价者之一决定其价值。2)在每个会计年度末,除了可销售证券之外,所有财产应由普通合伙人以良好的愿望在该会计年度末的30天之内最初估价,普通合伙人应立即将该估价和普通合伙人的基价提供应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假如有限合伙人委员会没有书面反对意见,那么该估价将对本合伙企业和所有合伙人及他们的继承者和转让者产生约束力。假如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反对,且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在反对意见提出的3
19、0天内仍无法在双方可接受的估价上获得一致,则有限合伙人委员会能够聘请一个双方接受的且全国认可的估价公司或投资银行进行估价,且该公司的估价对本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他们的继承者和转让者产生约束力。第11条第三方的信任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人员有权信任在此所述的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权威,并且无需调查普通合伙人约束本合伙企业的权威性。条款:投资和投资时机第1条投资限制1)在最初交割日之后的任何时间内,由本合伙企业投资于任何一个投资对象(根据成本价格)的总投资金额不能超过总投资的15%(在投资当日);假如有限合伙人同意,投资于一个投资对象的资本能够达总投资的25%。2)在最初交割日之后的任何时间内,由本合伙
20、企业投资于任何一个投资对象且在中国境外组织和运营的总投资(根据成本价格)不能超过总投资的25%(在投资当日)3)本合伙企业不能对不动产进行直接投资。4)假如某个投资对象的董事会大多数成员反对被收购,则本合伙企业不能收购该公司。5)本合伙企业不会对投资对象进行低于200万元的最初投资。6)本合伙企业不能投资于主营销售石油、天然气产品的任何实体。7)除非得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本合伙企业将不能投资获得公开交易股票的期权、购买选择权或其他衍生产品,除非这是为了一个现存投资组合的股票的套期保值或币值波动而获得的期权、选择权或其他衍生产品。8)在投资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内,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成员及管理公司
21、的首席执行官假如停止投入大部分工作时间,(1)投资期应到此终止,并(2)根据条款的部分规定,代表所有有限合伙人总投资的至少80%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假如选择在该人停职的60天内将本合伙企业解散(关键人投票),则本合伙企业应立即解散并结业。假如(1)已停止管理本合伙企业的事务,而不是死亡或伤残,及他的法定代表均无权参加任何关键人的投票;(2)任何投资期的终止不能适用于(a)任何已提名的投资对象,在该投资对象中,在有限合伙人作出选择之前,本合伙企业已达成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b)本合伙企业含有补偿义务。9)在投资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内,假如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或任何他们各自的成员或合伙人发生了
22、诉讼事由,投资期可由代表有限合伙人总投资的至少51%份额的有限合伙人的书面选择而终止。然而,假如普通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和(或)管理公司终止雇佣关系,且是该个人的行为导致了诉讼事由并使本合伙企业遭到财务损失,则有限合伙人无权终止投资期。一旦该投资期终止,则本合伙企业根据条款的规定解散并清算。10)在对投资对象投资后不久,本合伙企业不能对在投资时为可销售证券进行投资,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可销售证券的总投资额(根据成本价格)不能超过此时总投资额的15%。第2条新的投资基金的构建除了条款和另有讲明,假如合伙企业的资金没有(1)至少75%的投资资金已被用来投资或者储备或支付管理费、合伙企业费用或组织开支时
23、;或(2)在投资期的末尾,任何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方在没有得到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一致同意时,都不能成为具有类似功能的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竞争性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在其中任职。假如一个竞争性基金是上文(1)条款所指之后组建的,则直到投资期接近尾声,除非该由本合伙企业进行的被法律或合同原因禁止的投资,由于现行法律或其他的原因,会对本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产生本质性的不利影响,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该竞争型基金能够使用所有在本质性方面和本合伙企业(和任何平行基金)一样的条款、条件一起进行共同投资,且在普通合伙人以良好的诚信之平等和合理的基础上将投资资金在本合伙企业(和任何平行基金)和竞争性基金之间
24、进行分配。除了这里所述的其他条款,下面任何一种都不被视为竞争性基金:(1)以进行联合投资为目的而组建的平行基金或一个投资机构。(2)主要投资于可公开上市交易股票的投资基金,或(3)在最初交割日之时或之前存在的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第3条投资时机1)普通合伙人可随时向某些有限合伙人提供本合伙企业和任何平行基金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的时机;然后,普通合伙人和其分公司不能投资该联合,除非所有的合伙人根据他们在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比例接受介入投资的时机。任何该投资的条款,包括该联合投资的费用和附带权益,将由普通合伙人和联合投资者凭借其各自独立且绝对的处理权,逐一进行协商。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将联合投资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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