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doc云南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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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三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四条 委托加工或
2、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及审评专家库,成员由食品、营养、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及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第六条 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二)在食品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食品相关工作发展方向和动态,具有
3、丰富实践经验;(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四)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在食品相关领域从事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六)单位同意,本人愿意参加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工作;(七)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评合格。在食品相关领域确有造诣,经工作单位推荐或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邀请,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七条 备案企业根据企业标准的不同要求,从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和领域的专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第八条 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
4、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行政区域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十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企业应提交书面意见,同时提供企业标准文本(以下简称保密件)(一式十份)及其电子版和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以下简称公开件)(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标准验证报告,包括三批三件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可);(六)企业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纪要和专家审查意见;(七)产品样品及包装1份;(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及制定全过程,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
6、,与国际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的,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三)标准主要内容的解释,修订标准时应有新旧内容的对比及修订的理由;(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作为我省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机构。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后,应当制作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接收凭证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二)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制作企业标准备案补正通知书于5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三)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备案,制
7、作企业标准备案受理通知书。第十五条 受理机构受理备案材料后,应当对接收材料进行编号(接收编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对企业标准进行备案编号,并分别在备案登记表、备案标准文本封面加盖“云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见附件1),注明备案号、企业标准有效期、备案起止日期、版本保密形式;在标准文本正文每页加盖“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防伪章” (见附件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附件6)作为企业标准备案的凭证。备案号编排格式:53(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备案完成后,资料返还受理机构登记、保存。第十六条 受
8、理机构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通过云南省卫生厅网站(因涉及商业秘密、企业要求不公开企业标准内容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省级农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企业标准保密件各一份。企业标准经备案后,受理机构留存二份,发还企业二份。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后,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标签上标明企业标准的备案号。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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