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申请报募集或追加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审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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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三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填表及審查注意事項如下:一、由公司填報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同業公會)審查及表示意見。意見欄如不敷使用,請另以附件說明並交互引註。二、申請人應據實填報,不得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違反者,逕依相關法規辦理。審 查 項 目公 司 填 報同 業 公 會 審 查正常異常不適用備 註符合不符合備 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資格之審查】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最近年度之每股淨值_元(是否不低於面額)二、 取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是否已滿2個完整之會計年度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是否未受行政院金融監
2、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停止受理其募集基金申請案件之處分,且期限尚未屆滿者四、 申請在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者,最近一年是否未受證券交易法第66條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警告以上處分五、 是否未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4條第2款或第3款情事【應檢附書件之審查】下列資料是否符合金管會規定之格式一、募集或追加募集發行計畫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三、公開說明書四、董事會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議事錄董事會決議錄載明通過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案(包括基金種類、型態、投資地區、募集地區及額度)是否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席簽名
3、或蓋章五、基金經理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資格條件符合最新法令規定已接受6小時期貨暨選擇權相關法規之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請同業公會查詢最新受訓紀錄)(請同業公會一併查詢基金經理人是否有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若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是否於公開說明書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六、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之信託監察人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2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9條規定之聲明文件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是否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2條及基金管理辦法第59條規定之情事信託
4、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設有信託監察人自行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是否已先行報經本會核准七、律師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不符之內容,出具合理且對受益人權益之保障與契約範本相較,並無不足情事之意見書。八、申請(報)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基金現況資料表。是否載明下列事項:1.送件時基金規模2.目前的投資組合配置(分別就標的別、國家別列示)3.基金前10大投資標的明細4.目前基金整體之Duration、持債部位之Duration及與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的Duration管理政策之比較。(固定收益型基金適用)5.是否投資REITs特別股?若有,投資比重為何?信評等級為何?所投資REITs
5、之平均舉債比?所投資REITs之舉債比超過50%者,請詳列明細。(投資REITs為主之基金適用)6.目前基金操作績效與Benchmark之比較。(若未訂有Benchmark,請填無)7.最近一季迄今,本基金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走勢圖九、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書件內容正確無誤、完整並依最新法令記載之聲明書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情事者,應檢附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一)以外幣計價(二)國外募集(三)以外幣計價或國外募集基金之追加募集者十一、指數編製公司指數授權之證明文件十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申請上市函影本十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參與證券商簽訂之參與契約十四、國
6、外技術顧問契約、國外技術顧問對象之基本資料及發行經驗相關資料十五、委託國外提供投資顧問之公司或集團企業,間接向國外證券商交易之契約及不得涉有全權委託投資情事之聲明書【發行計畫】一、本次募集計畫重要內容:(一)發行額度(二)投資地區及範圍(三)投資基本方針、策略、特色及定位固定收益型基金應敘述債券部位Duration之管理政策基金操作方式除敘明基金之投資標的外,應說明實際操作方式避險操作除敘明匯率避險,應說明因應投資標的之避險方式平衡型基金應敘明債券部位的投資策略組合型基金應敘明投資子基金各類股份之投資決策保本型基金應敘明因應投資人提前買回之處理機制(四)募集能力與經理能力(五)預計基金成立時之
7、規模(六)對公司及證券市場可能產生之影響及其效益之評估(七)基金保管機構遴選標準與估評過程及結果應檢附保管機構信用評等資料(八)債券型基金應再載明下列事項:1.潛在申購客戶之名單與申購金額及其變動風險之評估與管理2.投資標的與操作方式3.交易對象評估作業4.交易及交割管理作業(九)涉及海外投資應再載明下列事項:1.取得海外資訊之管道(應載明取得即時資訊之方式;如屬跨國投資者,亦須載明取得各投資國家相關投資資訊之方式2.海外顧問契約之重要條款應提供所簽訂之海外顧問契約及中譯本契約中應載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資訊之內容、頻率及收費方式等3.海外投資之交易流程、委託交易方式、交割流程及時間基金交割流
8、程圖及時間,已指出流程之時間點,並以文字配合說明流程4.投信公司委託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交易,應記載之事項:(1)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或集團企業之交易流程、委託方式及委託費率委託方式有說明係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及雙方保存方式及保存時間(2)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或集團企業之風險控管程序,及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或其集團企業機構本身之風險控管程序(3)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或集團企業對國外交易對象之評估作業(4)委託契約之重要內容: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或集團企業就該基金之投資無決定權,所有交易須由投信公司作成投資決定後方得交付執行 公司有權查閱委託交易細節,所
9、有交易並不得有損及該基金受益人權益之情事 錯帳處理作業及責任歸屬 文件資料保存方式及年限 委託費率(十)追加募集案件應再載明下列事項:1.開放買回之日期及該日起至申請(報)送件日是否屆滿1個月2.申請(報)日前5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及是否達95%以上二、本次募集基金與公司已發行基金之比較:(一)投資地區及標的(二)投資基本方針、策略、特色三、行銷方式:(一)最近募集3個基金之銷售經驗:1.該等基金成立時之規模及自然人分散情形2.經理公司及銷售機構之銷售單位及比例(二)預計本基金申請成立時自然人投資分散情形(三)本次銷售機構之遴選過程四、本次募集(追加募
10、集)發行計劃之必要性、可行性評估五、各類型基金應載明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基金,應增列各子基金間之關聯性、資產配置理念及風險之區隔,並分析比較其異同點(二)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應載明下列事項:1.非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自行編製或與國外指數公司合作編製之指數者,檢證並具體說明標的指數符合下列條件:(1)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2)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3)指數成分證券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4)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5)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2.指數編製方式及經理公司追踪、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3.基金表現與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11、其比較方式應載明其定義及計算公式(含調整投資組合方式,以及基金投資於指數具代表性之成分證券樣本時,為使該樣本明確反映指數整體特色之抽樣及操作方式)4.投資人取得前揭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5.風險控管方式(三)申請募集保本型基金,應載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匯率變動對保本所可能造成之影響;發行保護型之保本基金,應明定因應受益人提前買回處分資產及到期時達成保護本金之相關控管機制,並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四)申請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應載明下列事項:1.發行人資格之說明2.非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自行編製或與國外指數公司合作編製之指數者,檢證並具體說明標的指數符合
12、下列條件:(1)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2)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3)指數成分證券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4)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5)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3.國外技術顧問對象之基本資料及發行經驗說明4.上市交易及實物申購、買回之方式及程序(或其他替代方案)5.指數編製方式及經理公司複製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6.風險控管方式7.參與契約之重要內容(1)簽約主體(2)參與證券商之資格條件、義務與責任(3)實物申購相關事宜(或其他替代方式)(4)實物買回相關事宜(或其他替代方式)(5)參與證券商所受報酬之計算相關事宜(6)參與契約之終止相關事宜(7)參與契約未規定
13、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證券交易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章規定辦理8.預計基金成立時參與之證券商之名單六、其他應載明事項【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追加募集案不適用)一、是否載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地址及簽章二、是否載明保管機構名稱、地址及簽章三、是否載明簽約代表人職稱、姓名及簽章四、是否載明簽約日期五、是否載明基金型態(_)六、是否載明基金名稱七、是否載明基金存續期間(_)八、是否載明基金最低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最低新台幣_元、最高新台幣_元)九、是否載明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_單位)十、是否載明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其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之位數_十一、是否載明基金成立條件(成立條件為_十二
14、、是否載明受益憑證分割、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最低受益權單位數(_個單位)十三、是否載明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十四、是否載明基金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投資標的:1.並無投資市場上已無交易之標的,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2.股權、債權等屬不同性質商品,有單獨分開列示,如: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3.投資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亦應符合金管會所定之信用評等4.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性質與固定收益證券性質不同,不宜列為債券型基金之投資標的。投資範圍及特殊情形1.基金名稱是否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2.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15、,是否符合該類型基金之規範3.所定特殊情形是否合理十五、是否載明收益分配之基準十六、是否載明經理公司報酬之計算方式(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之_%)是否高於市場上同類型基金之收費水準是否已提出收費較高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十七、是否載明保管機構報酬之計算方式(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之_%)是否高於市場上同類型基金之收費水準是否已提出收費較高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十八、是否載明得申請部分買回受益憑證之最低單位數(_個單位)十九、受益人是否於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方得申請買回二十、營業日之定義或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是否有依基金特性考量我國與海外主要投資國家或地區營業時間之不一致,訂定避免產生投資人套利情事之機制
16、二一、投資國外者其國外資產之淨值計算方式、時點、使用之匯率及評價資訊取得來源等是否明確訂定二二、所載各項內容是否前後一致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二三、傘型基金(一)是否載明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二)是否載明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子基金間轉換須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二四、指數型基金:(一)是否載明標的指數名稱(二)是否於指數授權契約載明簽約主體與其義務及責任、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三)是否載明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四)是否載明持股資訊與公布週期二五、指數股票型基金:是否載明上市交易、實
17、物申購買回(或其他替代方案)、指數授權契約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事項二六、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之差異(含配合修正條文)及其說明:條項款次本基金信託契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明(除上述差異外,餘均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相符)【公開說明書】下列資料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格式一、 是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於所編製公開說明書封面註明係申請(報)用之稿本二、 是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記載下列事項:(一)編製目錄及頁次(二)封面依序刊印事項:1.基金名稱(
18、保本型基金應用括弧以不同顯著顏色標明保本比率及基金之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2.基金種類(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保本型、組合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Exchange Traded Fund;ETF)、貨幣市場基金、傘型或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定者3.基本投資方針4.基金型態(開放式或封閉式)5.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註明投資國外6.基金以外幣計價者,註明本基金以_幣計價7.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8.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9.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保證機構之名稱10.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11.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1)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19、,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2)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20、3)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條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後段文字並應以加大粗黑字體或不同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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