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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第十章 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第一节 金融调控法的基本原理第二节 中央银行调控制度第三节 其他金融调控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调控法的基本原理金融调控法的基本原理一、金融法与金融调控二、金融调控法的目标与原则三、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与手段四、金融调控法的主体与程序一、金融法与金融调控一、金融法与金融调控(一)金融的概念(二)金融调控及其特征(三)金融调控法是政府实施金融调控的法律手段(一)金融的概念(一)金融的概念 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 金融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部分的业务活动。 (一)金融的概念 金融市场它是资金供求双方借助金融工具进行各种货币资金交易活动的市场
2、,是各种融资活动的总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 优点与缺点 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求双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资金融资的活动。如银行存贷款业务。 优点与缺点区别: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方式不同。联系:并行发展,相互促进。间接金融间接金融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中介机构 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直接金融直接金融资金盈余单位资金盈余单位资金短缺单位资金短缺单位7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优缺点比较(二)金融调控及其特征(二)金融调控及其特征 金融调控是指国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调节金融市场,保证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实现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3、(二)金融调控及其特征(二)金融调控及其特征1.金融调控主体的中央银行2.金融调控的手段以货币政策为核心3.金融调控必须依法进行(三)(三)金融调控法是政府实施金融调控的法金融调控法是政府实施金融调控的法律手段律手段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中国人民银行 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4、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五
5、)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
6、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三)经理国库。(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
7、动。(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县级市
8、、自治县、旗、自治旗)设立了监管办事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IRC),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确立了央行宏观监管和保监会微观监管的新型保险业监管体系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9、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改革:银监会、保监会合并机构改革:银监会、保监会合并 组建组建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报告显示,将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还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
10、法运行。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
11、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12、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十三)承办国务院交
13、办的其他事项。二、金融调控法的目标与原则二、金融调控法的目标与原则(一)金融调控法的目标(二)金融调控法的原则(一)(一)金融调控法的目标金融调控法的目标1.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2.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二)金融调控法的原则(二)金融调控法的原则1.间接调控原则2.计划指导原则3.相互协调原则三、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与手段三、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与手段(一)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二)金融调控法的手段(一)(一)金融调控法的体系金融调控法的体系1.中央银行法2.专业性金融法律制度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二)(二)金融调控法的手段金融调控法的手段1.存款准备金制度2.基准利率制度3.再贴现制度4.再
14、贷款制度5.公开市场操作制度6.常备借贷便利制度四、四、金融调控法的主体与程序金融调控法的主体与程序(一)金融调控法的主体(二)金融调控法的程序(一)(一)金融调控法的主体金融调控法的主体 1.中国人民银行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二)金融调控法的程序金融调控法的程序1.核心决策程序2.操作执行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调控制度中央银行调控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二、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三、货币发行的基本制度四、中央银行调控的保障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一)中国人
15、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一)(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除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除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外的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的以外的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
16、出的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即可。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即可。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第三,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四,中国人民银行第四,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提供贷款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除外
17、。(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第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工作,承办有关业务,其职责履行不受区的金融工作,承办有关业务,其职责履行不受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干预。的干预。(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六,中国人民银行应向第六,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8、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告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管理情况。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管理情况。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法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既具有行政隶属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体现了律地位上既具有行政隶属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体现了它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区别。它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区别。 (二)(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1.宏观调控职能2.服务职能3.监管职能二、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二、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一)货币政策及其目标的一般规定(二)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现实选择(一)货币政策及其目标的一般规定(
19、一)货币政策及其目标的一般规定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调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调节和控制货币供给量、信用以及利率的方针、措施的总和。节和控制货币供给量、信用以及利率的方针、措施的总和。50/98货币政策货币政策 中介指标中介指标 最终目标最终目标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工具工具货币政策货币政策中介指标中介指标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目标目标存款准备金政策存款准备金政策公开市场政策公开市场政策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操作操作目标目标中间中间目标目标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基础货币基础货币短期市场利率短期市场利率货币供应量货币供应量
20、信贷规模信贷规模长期市场利率长期市场利率物价稳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均衡国际收支均衡 作用 实现(二)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现实选择(二)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现实选择(1 1)促进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均衡,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均衡,保持币值稳定。 (2 2)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3 3)促进充分就业,实现社会稳定。)促进充分就业,实现社会稳定。(4 4)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保持汇率相对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保持汇率相对稳定。(5 5)保持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保持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三、货币发行的基本制度三、货币发行的基
21、本制度 所谓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的发行权而成为全国唯一的现钞发行机构。1.货币发行的含义 一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库流到社会; 二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大于从流通中回笼的数量。1.货币发行的含义 货币发行的两种性质货币发行的两种性质-经济发行与财政发行经济发行与财政发行 货币经济发行,指中央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货币经济发行,指中央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增加货币流通量增加货币流通量 。货币财政发行,指因弥补国家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货币发行货币财政发行,指因弥补国家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货币发行 。2.货币发行的渠道发行渠道发行渠道 中央银行货
22、币发行的渠道是通过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渠道是通过再贴现、再贷款、购再贴现、再贷款、购买证券、收购金银和外汇买证券、收购金银和外汇等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将货币等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将货币注入流通,并通过同样的渠道反向组织货币的回笼。注入流通,并通过同样的渠道反向组织货币的回笼。 发行程序发行程序图图 现金流通图现金流通图个人个人企业企业银行业务库银行业务库回笼回笼 发发行行中央银行发行库中央银行发行库提取存款提取存款贷款贷款存款、纳税存款、纳税纳税纳税购物购物工资工资56 印制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 发行库发行库(中国人民银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机构) 业
23、务库业务库(各商业银行机构)(各商业银行机构) 市场市场(金融体系以外)(金融体系以外)人民币发行程序人民币发行程序57人民币流通程序图人民币流通程序图发行库发行库(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业务库业务库(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 )市场人民市场人民币存量币存量出出库库入入库库投放投放归归行行583.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 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以一种或几种形式的资产作为发行货币的准备,从而使货币的发行量与货币发行准备资产之间建立起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的制度。 货币发行准备的构成货币发行准备的构成 构成现金准备 ,包括黄金、外汇等具有极强流动性的资产。 证券准备 ,包括短期商业票据
24、、短期国库券、政府公债券等等。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是国家法定货币生产企业,下辖22家大中型企业和1个技术中心,从事印钞、造币、钞票纸、银行信用卡的研制生产、印钞造币专用机械和银行机具制造、高纯度金银精炼和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价证券、银行专用票据
25、、高级防伪证书等安全印务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 人民币印制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纸张检测、印前处理及制版、试印刷、正式印刷、质量检查、裁切、质量检查、封存等。 印制人民币用的钞票纸是水印纸,它是一种用于钞票印刷的专用纸张。这种纸是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下属的三家钞票纸厂生产的,它们是:河北保定钞票纸厂、江苏昆山钞票纸厂和成都钞票纸厂。四、中央银行调控的保障制度四、中央银行调控的保障制度(一)存款准备金制度(二)基准利率制度(三)再贴现制度(四)再贷款制度(五)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六)常备借贷便利制度(一)存款准备金制度(一)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
26、对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而制定的有关规定的总称。68 法定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根据吸收存款的余额,按照中央银行公布的存款准备金率提取并缴存中央银行的货币资金。 超额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资金清算或满足贷款合理需求而存入中央银行的货币资金。69法定存款准备金与超额准备金的区别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超额准备金性质不同性质不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工具之一商业银行资产调整商业银行资产调整和信用创造的条件和信用创造的条件决定因素决定因素不同不同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存款总量存款总量资产结构的选择资产结构的选择持有的机会成本持有的机会成本支配
27、权支配权不同不同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2017最新中国央行存款准备金率是传导机制:传导机制:超额准备金超额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货币乘数货币乘数贷款规模货币供应量贷款规模货币供应量(二)基准利率制度(二)基准利率制度 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融资者衡量融资成本,投资者计算投资收益,以及管理层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客观上都要求有一个普遍公认的基准利率水平作参考。(二)基准利率制度(二)基准利率制度 在中国,以中国
28、人民银行对国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规定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三)再贴现制度(三)再贴现制度再贴现(再贴现(Rediscount)的概念)的概念 亦称亦称“重贴现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所持有的,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中央银行据此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中央银行据此以贴现方式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以贴现方式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三)再贴现制度(三)再贴现制度1 1、再贴现业务开展的对象、再贴现业务开展的对象 在中央银行开立了账户的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开立了账户的金融机构2 2、再贴现业务的申请和审查、再贴现业务的申请和
29、审查 商业银行开具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申请再贴现;商业银行开具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申请再贴现;中央银行审查票据的合理性和资金营运状况中央银行审查票据的合理性和资金营运状况。(三)再贴现制度(三)再贴现制度再贴现金额的确定再贴现金额的确定贴现时实付的金额按原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贴现时实付的金额按原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计算利息计算再贴现金额再贴现金额= =票据面额票据面额再贴现利息再贴现利息(三)再贴现制度(三)再贴现制度 再贴现业务的再贴现业务的作用机制作用机制 中央银行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形成自己资产的同中央银行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形成自己资产的同时,也创造了对
30、商业银行的负债时,也创造了对商业银行的负债 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购买票据的价格直接关系到商业银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购买票据的价格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改变资产构成的成本高低和能力大小行改变资产构成的成本高低和能力大小 商业银行改变资产构成的成本高低决定了购买新资产的商业银行改变资产构成的成本高低决定了购买新资产的能力大小和要价高低能力大小和要价高低传导机制:传导机制:(1 1)再贴现率再贴现率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再贷款再贷款成本成本 商业银行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款利率 社会社会贷款需求贷款需求 贷款规模贷款规模 货币供应量货币供应量 (2)再贴现率)再贴现率 市场利率市场利率 告示告示 效果效果 (3)票
31、据资格)票据资格 结构调整效果结构调整效果(四)再贷款制度 中央银行的贷款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采用信用放款或抵中央银行的贷款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采用信用放款或抵押放款的形式,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贷款。押放款的形式,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贷款。(四)再贷款制度 运用资金的重要途径之一运用资金的重要途径之一 作为银行的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 体现体现“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的职能 提供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提供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我国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业务我国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业务 19841984年人行行使央行职能以后,再贷款是我国人行主要的年人行行使央行职能以后,再贷款是我国人行主要的资产业务,也是
32、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资产业务,也是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 19951995年起,人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全部由总行年起,人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全部由总行控制,由总行直接对商业银行的总行发放贷款。控制,由总行直接对商业银行的总行发放贷款。人行批准、合格的、在央行开立独立的往来账人行批准、合格的、在央行开立独立的往来账户、按规定交纳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户、按规定交纳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城乡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城乡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政
33、策性金融机构必须是人行的贷款对象必须是人行的贷款对象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还款资金来源有保证还款资金来源有保证四个档次四个档次2020天、天、3 3个月、个月、6 6个月、个月、1 1年年 再贷款业务曾经是我国货币政策的最重要工具。再贷款业务曾经是我国货币政策的最重要工具。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再贴现业务和再贷款业务的特点再贴现业务和再贷款业务的特点和区别和区别1.1. 共同特点共同特点 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是履行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是履行最后贷教人职能的具体手段。职能的具体手段。 为商
34、业银行办理再贴现和贷款是为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和贷款是提供基础货币的的重要渠道。重要渠道。 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的重要工具。84再贴现与贷款业务的再贴现与贷款业务的区别区别 贷款回收的方式不同贷款回收的方式不同再贴现贷款:票据承兑人兑付再贴现贷款:票据承兑人兑付抵抵 押押 贷贷 款:款:归还贷款并收回抵押品归还贷款并收回抵押品 贷款的安全程度不同贷款的安全程度不同 抵押贷款与再贴现安全性高抵押贷款与再贴现安全性高 信用贷款安全程度低信用贷款安全程度低(五)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五)公开市场操作制度证券买卖的概念证券买卖的概念 是指中央银行作为市场参与者中的一员
35、,在公开市场进行是指中央银行作为市场参与者中的一员,在公开市场进行证券的买卖证券的买卖 买进证券买进证券就是直接投放了基础货币就是直接投放了基础货币 卖出证券卖出证券就是直接回笼了基础货币就是直接回笼了基础货币(五)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五)公开市场操作制度1.公开性和平等性2.灵活性3.主动性(六)常备借贷便利制度(六)常备借贷便利制度 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简称SLF),是全球大多数中央银行都设立的货币政策工具,但名称各异,如美联储的贴现窗口(Discount Window)、欧央行的边际贷款便利(Marginal Lending Facility)
36、、英格兰银行的操作性常备便利(Operational Standing Facility)、日本银行的补充贷款便利(Complementary Lending Facility)、加拿大央行的常备流动性便利(Standing Liquidity Facility)等。其主要作用是提高货币调控效果,有效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六)常备借贷便利制度(六)常备借贷便利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2月11日宣布,在全国推广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向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六)常备借贷便利制度(六)常备借贷便利制度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的对象包括
37、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采取抵押方式发放。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金融调控制度其他金融调控制度一、商业银行法中的调控制度二、外汇管理法中的调控制度一、商业银行法中的调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9月10日发布并实施。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
38、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2.商业银行的而主要业务商业银行的而主要业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3.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
39、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4.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5.对存款人的保护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
40、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对贷款的限制对贷款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
41、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6.对贷款的限制对贷款的限制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7.商业银行接管商业银行接管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
42、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8.商业银行终止商业银行终止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二、外汇管理法中的调控制度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3号发布 根据1997年 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 200
43、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1.外汇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2.外汇管理的对象外汇管理的对象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3.的外汇管理的外汇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指本
44、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易而经常发生的项目,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最主要的项目,包括对外贸易收支、非贸易往来和无偿转让三个项目。经常项目经常项目 对外贸易收支是指通过本国海关进出口货物而发生的外汇收支。 非贸易往来,又称劳务收支或无形贸易收支,包括货运、港口供应与劳务、旅游收支、投资收支和其他非贸易往来收支。 无偿转让,包括本国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之间相互的无偿援助和捐赠,以及私人的侨汇和居民的其他收入。4.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
45、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4.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5.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5.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5.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