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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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证券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受 托 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 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投资 顾问:深圳市红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第一条 释义1第二条 信托计划名称4第三条 信托计划类型5第四条 信托计划目的5第五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5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及开放日9第七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10第八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11第九条 信托单位的申购14第十条 信托单位的赎回17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和信托受益人20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
2、的赠与及继承20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21第十四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3第十五条 信托终止条件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24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26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27第十八条 法律意见31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参与各方简介3144特 别 提 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
3、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证券投资有风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不
4、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第一条 释义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 信托合同:指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 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5、合同等书面文件。4. 委托人:指基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5. 受托人: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7. 信托资金:指各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货币资金。8.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9.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10. 保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6、公司深圳市分行。11.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 投资顾问:指深圳市红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 投资顾问协议: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4. 投资建议函: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15. 证券经纪商: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共同签订的融新263号
7、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7. 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指受托人在商业银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账户,该等账户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和存续期,归集、存放信托单位的认购和申购资金。18. 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交易账户。19.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
8、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普通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20.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即精确到0.01),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1个信托单位对应1个受益权份额。本信托认购时以信托单位初始值人民币1元为1个信托单位。21.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总和。22.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
9、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23.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总资产扣除信托计划总负债后的余额。24. 信托单位值: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费用-信托税费)/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25. 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费用-信托税费-特定信托利益)/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26. 封闭期:认购的信托单位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申购
10、的信托单位自受托人确认其成功申购的开放日起6个月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27. 估值日:估值日是指计算信托财产净值的日期,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进行估值。28. 估值基准日:估值基准日是指受托人、保管人核算信托单位净值并予以公布之日。每周一(以下称为周估值基准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每个开放日(以下称为月估值基准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为本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29. 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申购和赎回的日期,为每月1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请全部或部分赎回已超过封闭期的信
11、托单位。30.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31. 申购: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32. 赎回: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规定条件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33. 信托单位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清单。34. 交易日: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日。35. 工作日: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日以外的时间,即受托人正常工作时间。36. 估值公布日:指受托人公布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37. 信托月: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下月同一日期的前一天为一
12、个完整的信托月。38. 信托季: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三个信托月为一个信托季。39. 信托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为一个信托年。40.巨额赎回:指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认购和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20%的情况。第二条 信托计划名称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条 信托计划类型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第四条 信托计划目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
13、产的稳定增值。第五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人、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一) 管理运用方向信托资金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1. 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基金,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通过修改投资顾问协议的方式协商决定扩大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2. 未投资的信托资金存放于本信托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中或开立在保管人处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二) 信托资金的运用限制1. 投资于一家上市
14、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5%(含)以上;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3. 投资于一家ST、*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投资于所有ST、*ST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如因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投资品种持仓或单一持仓超过合同规定比例的,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投资品种持仓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4. 投资于一家创业板
15、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5. 投资于所有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如因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投资品种持仓超过合同规定比例的,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投资品种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6. 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及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7. 不得投资于ETF套利;8. 不得投资于证券回购融资交易等风险较大的投资
16、品种,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9. 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10. 不得投资于与本信托计划参与各方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所发行的证券;11. 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赎回)导致信托财产总值大幅变化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超出以上限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限制要求。否则,受托人有权将超出投资比例限制的投资品种强制减持至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客观原因,调整时间顺延。(三) 投资目标 发掘杰出的企业,以合理的价格投资,长期持有
17、。(四) 投资策略投资中国最杰出的企业,用相对集中的组合方式规避风险,以合理的价格投资,长期持有。1、 崇尚“乌龟精神”龟兔赛跑的寓言尽人皆知, 公司崇尚的乌龟精神有两层含义乌龟精神一:耐得住寂寞,慢慢地爬, 稳稳地前进, 最终会走得更远;乌龟精神二:乌龟有坚固外壳, 每当听到风吹草动, 便迅速将头缩进壳内, 规避风险 乌龟的风险意识与回避风险的本能是值得我们投资时学习的投资犹如一生的马拉松比赛, 想要得奖, 首先得要跑完全程, 投资者其实没有固定的比赛对象, 真正的投资者更像“孤独的乌龟与时间竞赛”2、 采取历经检验而最有效的方法“在市场中赚钱的方法似乎有千百种,真相是要找到其中一种却很难”
18、国内外证券市场经历长期历史检验, 证明最简单也最有效, 甚至是唯一有效的方法是: “寻找优秀企业, 以合理甚至低估的价格购买, 长期持有直到公司经营开始衰退”3、投资有竞争优势、且具有垄断资源的中国公司投资有竞争优势、且具有垄断资源的中国公司,并尽量做到资产的合理配置。争取在降低风险的同时,获得稳定与可控的收益。具体做法:认为投资最重要的是选择在充分竞争中自然形成的有资源优势及核心定价权的企业。资源可以理解成产业发展和特定企业经营所必需的要素,包括:(1)自然资源,比如土地、矿产、景观、水利、适合酿酒的空气、适宜种植的气候、山林等等;(2)市场资源,比如品牌、市场份额、客户、营销渠道和网络等;
19、(3)技术资源;(4)人力资源;(5)组织资源,比如企业文化、管理、体制、组织资本;(6)政府资源,比如牌照、许可证、刊号、特许或额度;(7)上游供应关系:比如中药材种植基地、沃尔玛的名牌商品供应商;(8)财务资源(资本、信用);甚至是(9)地理区位:比如适合发展港口的海湾等等。核心定价权,就是企业产品提价了,销售额并没有明显的变化,企业的毛利率得以提升。这意味着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极强。司锐华升锐华投资由上述原则,长期关注消费垄断型行业、银行业、保险业、房地产行业及其它行业中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五) 信托计划的预警线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0.62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当T
20、日收盘后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投资顾问应提供相关操作策略,并根据计划采取应对措施。(六) 信托计划的止损线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将0.50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止损线。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何一个工作日的任何时点,信托单位净值在信托公司系统中估算结果显示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线时,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可能恢复到该止损线之上,无论特定受益人是否正在追加资金,自该时点开始,受托人将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委托指令,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21、为止。止损变现完成后,特定受益人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信托资金,直至信托财产净值达到0.64元以上,信托计划继续执行。特定受益人追加的信托资金属信托财产,不增加特定受益人的权益,不予退回。如特定受益人在5个工作日内没能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信托资金或追加后信托财产净值没能达到0.64元以上,则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七) 信托资金的运用程序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投资顾问协议,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可协商决定扩大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委托人签署本
22、合同即表示认同该种运作模式,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1. 投资顾问向受托人提供拟投资的品种和范围;2. 受托人对上述品种和范围进行风险审核,确定投资标的;3.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函,除特别说明外,所有的投资建议函均为当日有效;4. 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函进行风险审核,若不违反限制性条款,则受托人进行投资操作;5.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6. 投资顾问应保证操作方式不涉嫌反向操作、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若受托人接到沪深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告,将通知投资顾问改正操作方式。若投资顾问不采取相应措施,受托人
23、有权限制其买入的权利,直至该种证券全部卖出。(八) 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1. 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交易账户。2.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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