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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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外交部 财政部令第11号为进一步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促进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科技部部长:万钢 外交部部长:杨洁篪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有序运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第三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公约、议定书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第四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在中国开展合作的重点领域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第五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
3、施应保证透明、高效,明确各项目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第六条 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不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义务。第七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外合作方用于购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 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第十条
4、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申报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二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提出涉及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规则的建议。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二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意见,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三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函;四组织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五处理其他相关事务。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主要履行以下义务:一承担清洁发展机
5、制项目减排量交易的对外谈判,并签订购买协议;二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三按照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以及与国外合作方签订购买协议的要求,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的监督;四按照国际规则接受对项目合格性和项目减排量的核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记录。在接受核实和提供信息过程中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情况;六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接受质询;七企业资质发生变更后主动申报;八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减排量转让交易
6、额;九承担依法应由其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申请和实施程序第十四 条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其余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名单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二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批复复印件;五项目设计文件;
7、六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如果项目在申报时尚未确定国外买方,项目实施机构在填报项目申请表时必须注明该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为单边项目。获国家批准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转入中国国家账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可将这些减排量从中国国家账户中转出。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接到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除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外的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且不得以任何理
8、由对项目实施机构的申请作出否定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本办法附件所列中央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转报的项目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不超过三十日。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第二十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召开会议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参与方的参与资格;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相关批复;三方法学应用;四温室气体减排量计算;五可转让温室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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