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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工作,根据东莞市LED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LED产业包括LED照明、LED显示、LED背光源以及相关配套产业。第三条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科技东莞工程每年20亿元专项资金中安排5亿元促进LED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扶持LED产业科技创新、补贴LED应用示范工程、引进LED高端项目、营造有利于LED产业发展的环境。第四条 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LED企业,可按照规定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执行。每年认定一批东莞市LED创新型企业,对获认定的企业由市财政连续3年对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超出15%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部奖励。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落实LED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LED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具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第六条 鼓励LED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组
3、建研发机构。对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具体按照我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有关规程执行。加大投入力度,扶持建立一批与LED产业相关的高水平、综合性检测平台、设计平台和营销平台等公共技术性服务平台,推动我市LED产业整体水平的提升。根据平台投入规模和综合水平,每个平台分别给予10005000万元的资助。第七条 鼓励LED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突破。在LED衬底材料、芯片制备、封装模块、应用与系统、重大装备以及配套产业等方面选择若干个我市具有优势的关键技术进行重点突破,争取在产业化的共性关键
4、技术开发与模块化、标准化的产品上,引领规模化的应用,形成产品标准,抢占LED应用创新制高点。对以上项目,每个资助不少于1000万元。对企业承担并获得国家、省立项资助的LED关键技术突破项目,市财政分别按照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国家、省、市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对项目总投入的50%,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配套政策执行。第八条 培育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在衬底材料、芯片制备、封装应用、背光显示、关键装备制造、应用服务等产业链各个环节,选择若干家骨干企业,从关键技术突破、重大项目产业化、推广应用示范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带动一批
5、上下游及配套企业加快发展,快速壮大和做强我市LED产业集群。第九条 实施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选择我市若干个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较强产业带动效果的重大LED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小于1亿元。以企业为依托,引导企业、民间资本按一定比例投入,尽快在我市建立和部署一批上规模的LED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对重大项目产业化所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资助。贷款贴息额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贴息资助最多不超过2年。具体参照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执行。第十条 全面实施LED应用示范工程。从
6、2010年9月起,全市新建干道、高速路、隧道、公共广场、轻轨、地下停车场等公共空间的照明,原则上全面采用LED照明产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推动应用模式创新,并引入LED产品供应链管理模式,加快LED应用示范。在应用示范工程中,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模式。对采用节能服务模式的工程,优先列入国家、省、市应用示范工程,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LED示范工程的补贴政策执行。第十一条 建立LED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凡经检测符合要求的LED自主创新产品可列入市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中,需采购照明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LED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LED
7、自主创新产品时,应将评价体系中的技术部分比重至少提高到50%,并相应降低价格部分的比重。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应明确给予LED自主创新产品在评审或投标报价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或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等政策。第十二条 对采购和使用LED照明产品的单位和用户予以财政补贴。对各政府单位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包括路灯、景观灯、隧道灯和室内照明灯等),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10%给予补贴。非政府单位、企业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30%给予补贴,单个工程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按照东莞
8、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鼓励本地LED产品到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认证或检测,市财政按照认证或检测费用的50%给予资助。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鼓励LED企业参加境内外的半导体照明专业展会。参加展览所支付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公共布展费,市财政按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第十五条 鼓励我市LED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LED标准化工作。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
9、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执行。第十六条 鼓励采购和引进高端LED生产线和重大装备。对投资衬底材料、外延片、芯片制备及重大制造设备研制等产业链薄弱或缺失环节项目而新购的国产高端LED研发和生产关键设备,市财政按照国内、东莞市的产出装备,分别按照设备购买实际支付额的40%、60%给予分期补贴;对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有生产但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而
10、必须进口的LED关键设备,市财政按照设备购买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分期补贴。国产装备达到国外同类设备水平的,市财政不再对本类进口设备给予补贴。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对生产高端产品的高端MOCVD设备进行补贴。如购置的MOCVD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且数量不低于15台,则根据设备的先进程度,对每台MOCVD给予8001200万元的财政补贴,各级政府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购置设备价格的50%。补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针对企业的投资规模、自主技术水平以及配套项目情况给予区别对待。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优先支持LED企业上市融资。注册地在东莞的LED上市后备企业
11、,最高可获得200万元的上市辅导资助;如若企业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连续两年的专项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和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大力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等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鼓励兼具金融背景和半导体照明专业背景的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应用示范工程。市财政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现项目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节能服务机构给予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节能服务
12、机构,连续三年对其予以资金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机构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具体按照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执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 鼓励我市LED企业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对市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50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和20万元的安家补贴。具体
13、按照市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政策执行。鼓励LED企业建设博士后工作站。市财政对新建设博士后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进站和出站留莞工作的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财政资助。积极引导企业开展项目博士研究工作,对开展项目博士研究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财政资助。具体按照市博士后工作站补助政策执行。对研发及生产外延、芯片及关键装备等LED高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发放住房补贴。企业享受奖励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数量按照企业的投资规模具体核定。鼓励LED企业加强人才培训。对企业参加由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LED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市财政给予50%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或者工作方案,并报送市推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形成统一的实施细则后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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