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煤集团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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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完善特种设备体系建设,提升特种设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
2、起重机械等。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使用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模式。在集团公司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行使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能。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管理全面负责,各单位的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管理,配备专(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由主管领导、特种设备主
3、管部门(相关科室)及使用单位(队)的专(兼)职特种设备管理员组成的管理体系,并绘制特种设备管理网络图。第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等。(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并有效地组织作业人员学习特种设备的相关知识及管理方面的文件制度等。(三)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等的管理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考核、事故调查处理等。(四)负责特种设备从检验到应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五)根据本单位需要提前做出特种设备的更新购置、报废、改造计划等。(六)
4、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工作。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必须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等实行分层管理,以实现安全有效的经济运行。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在安全、质量、经营管理等方面配备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等。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技术规范、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维修说明书、使用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种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等。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特种设备应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各分管(使用)单位要建立分台帐,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
5、技术档案和记录,其主要内容有:(一)特种设备台帐;(二)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台帐;(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登记台帐;(四)特种设备周期鉴定计划;(五)特种设备分布图;(六)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购置除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外,还须执行以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厂家必须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等,否则不得购置。第十三条 需要委托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已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并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告知后方可施工。第十四条
6、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现场管理必须做到:(一)现场设备与设备台帐以及设备布置图相一致。(二)悬挂副证、喷涂证号。(三)使用许可证、安全标志、标识的张贴。(四)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等的张贴。(五)规定使用期限内,必须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管部门必须落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要求作业人员熟悉其设备的性能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向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报
7、送新增及报损的特种设备台帐和检测检验报告;对因故停用半年以上或长期不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向机电动力部、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实行停用封存管理;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或者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使用单位立即停用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废。第十九条 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报废的特种设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特种设备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律不得继续留用。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
8、所属各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受检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测检验工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相应的工作条件,指派熟悉此项工作的技术人员配合检测检验工作。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一)新购置、新安装或经过大修及改造的;(二)严重损坏经过修复的;(三)生产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四)闲置时间超过一年,拟重新使用的;(五)经受自然灾害可能影响产品构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性能的;(六)按国家规定应进行检测检验的;(七)根据上次检验结果和设
9、备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第二十三条 对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要制定整改计划,整改完成后申请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本单位自行检测检验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具体规定:(一)起重机械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式起重机和门座式起重机,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施工升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每月至少对一些主要安全保护装置、钢丝绳索、电气等进行检查;每次使用前也要对重点部位和装置进行检查。(二)矿井(厂)内机动车辆 矿
10、井(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并应当到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注销牌照。(三)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1、锅炉的外部检验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2、锅炉内部检验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3、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试验。(四)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根据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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