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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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
2、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登记凭证、如实填写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其中:残疾人员,还应提供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人员,还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城镇常住人员,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
3、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第四条 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入户核实相关情况,并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第五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第六条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认定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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