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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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鼓励和引导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实施特许经营。第三条 【特许经营定义】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划分和风险分担机制,授权法人或
2、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特许经营条件】实施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具有公益性、长期性、可经营性,风险可分担; (三)项目建设运营的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四)能够物有所值,即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
3、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五条 【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维护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4、。第七条 【基本原则】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它相关行业规划。 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平等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 【职责分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国务院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
5、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九条 【实施方案提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建议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向相应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建议和实施方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研究答复。第十条 【实施方案内容】基础设施
6、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机关; (三)项目的服务标准和要求、实施进度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五)特许经营方式及期限; (六)投资总额、预期收益、支付方式、价格及其测算; (七)项目融资方案;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项目体现的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降低成本等经济社会价值;(十)经营期满后的资产处置原则;(十一)应急事件的处置原则; (十二)其他在可行性评估时需要考察的事项。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审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有关
7、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建议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委托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联合审查机制,简化和优化审查流程,规范审查时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委托有关工程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进行。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主要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经济和社会效益、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风险分担、政府付费项目财政承担能力、用户付费项目的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以及市场主体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参与意愿评估等。第
8、十三条 【特许经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可行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实施方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批程序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不批准告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许经营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提出特许经营建议和实施方案的有关部门、
9、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五条 【实施机关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实施机关,负责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工作。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选择】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特许经营者,并进行公示。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参与磋商】特许经营者选择阶段,参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与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市场化融资方案。第十八条 【简化审批】特许经营者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特许经营协议,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有关行业
10、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九条 【书面协议】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与特许经营者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协议。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特许经营方式及期限; (二)特许经营者或者项目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信息;(三)项目资金来源; (四)收益取得方式; (五)价费及其调整机制; (六)履约担保和风险分担; (七)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及移转; (八)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及
11、绩效监管标准; (九)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项目期满移交;(十一)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指南或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 【收益取得】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合理收益: (一)对提供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向用户收费; (二)政府授予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 (三)政府给予相应补贴或政府采购服务;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同意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价格确定和调整】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或者调整,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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