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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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庄镇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护,发挥污水处理工程的效益,确保辖区水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北京市水务局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 凡是本镇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都要明晰产权,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职责第四条 成立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镇长担任,成员由农办、政府办
2、、财政科、水务站、创建办等及各有关科室的科长组成。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 组织领导全镇污水治理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2) 组织领导全镇污水治理相关执法监督工作;(3) 组织领导对全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 对基层管理队伍进行领导和监督。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分工负责、通力合作,确保管理到位、责任落实。第三章 污水处理设施产权归属第七条 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给使用单位,双方签定移交协议。(1) 镇政府所在地小型集中污水处理厂移交给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确定管护责任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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