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汉明:建立“监察官”员额制(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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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徐汉明:建立“监察官”员额制 作者:徐汉明,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负责人,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教育部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节选自国家监察权的属性探究,原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徐汉明:建立监察官员额管理制度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确保国家监察权属性,使之运行不偏离法治轨道,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也需要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而法治实施的核心和主体在于“人”,在于执行监察法律规定的监察主体。 监察官作为国家监察权的行使主体,其职业素养直接
2、关系到国家监察权的统一高效运行。因此,为了提高监察官的素质,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依法独立行使国家监察权,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建立监察官职业共同体制度。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监察官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规范,为监察官行使国家监察权提供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国家制订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司法改革确立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福利与退休制度。实践证明这有利于保障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职业荣誉。应借鉴法官法、检察官法的立法技术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
3、制定统一的国家监察官法,推进监察官监察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建立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监察官、监察辅助人员、监察行政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监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将监察队伍分为监察官、监察辅助人员、监察行政人员三类人员,按照独自的序列发展,不能相互交流任职,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分类管理体系和运行模式。完善监察辅助人员配置,根据岗位需要招录不同的人才,逐步建立起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监察辅助人员、监察行政人员队伍。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监察辅助人员结构。 (2)建立监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监察官员额以及与其他人员的比例。提高监察官准入条件,适当提高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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