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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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市对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挥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区、镇(街)、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长远更好地发展,根据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补助市级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第二章 补助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保障的责任主体。按照“市财政补助,区财政主导,分区包干”的办法进行资金筹集
2、。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各区财政统筹解决建设资金,包干完成辖区内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第四条 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每年安排25500万元,对51条市级美丽乡村建设进行补助,由各区统筹用于辖区内市级美丽乡村建设。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助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基础性补助资金20400万元,按每村400万元标准补助给区,主要对白云、花都、番禺、增城、从化等区的市级美丽乡村实施基础性补助;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南沙区20条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由所在区全额负担。奖励性补助资金5100万元,主要对上年度建设任务已通过市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组织验收的区进行奖励。每年年初,市美丽乡村工作办
3、公室采取差额验收的办法,组织对全市上一年度美丽乡村建设情况进行验收;不通过验收的区不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呈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验收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各区,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穗财预2014168号)有关规定管理。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下达本年度建设任务后,市财政部门下达各区当年的基础性补助资金;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各区上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奖励方案和对各区的奖励性补助资金额度后,市财政部门
4、依此下达本年度的奖励性补助资金。第六条 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各区行政村的现状摸查、规划设计(含村庄整治规划)费用。(二)各区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重点抓好行政村服务站、文化站、卫生站,公园、公厕、公交、公栏,路网、电网、水网、光网、消防网“三站四公五网”建设。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支出。第七条 各区使用市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必须根据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各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本辖区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管理责任;各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财政部门
5、负责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管和考核。第八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在现有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需要增加或减少年度市级美丽乡村建设数量的,由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按500万元/村的标准,按程序申报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的调整,其中400万元列入基础性补助资金额度,100万元列入奖励性补助资金额度。第九条 根据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相关规定 ,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按程序将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申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中的基础性补助资金;当年公布上年度市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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