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共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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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编号:CNCA01C019: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
2、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产品电气结构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见附件1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其他需要的文件。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的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有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型式试验样品
3、的送样数量1台。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4.2.2.1 检测标准1) GB13837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干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2) GB17625.1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的每相输入电流16A)4.2.2.2 检测方法依照GB13837和GB17625.1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4.2.2.3 检测项目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为GB13837和GB17625.1中规定的以下项目:-注入电源的骚扰电压;-天线端骚扰电压;-射频输出端有用信号
4、和骚扰信号电平;-辐射骚扰场强;-辐射骚扰功率;-骚扰功率;-谐波电流。4.3初始工厂审查4.3.1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记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电气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
5、的样机一致;3) 认证产品所用的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工厂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在工厂审查时对电磁兼容性能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试验。4.3.2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1至4 个人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6、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25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获证后的监督4.5.1监督的频次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7、监督审查。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4.5.3。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
8、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如果质量保证体系或产品发生变更,应重点核查变更后的符合性。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4.5.3抽样检测需要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测时,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抽取1台样品进行测试。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4.5.4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证书5.
9、1认证证书的保持5.1.1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1.2认证产品的变更5.1.2.1变更的申请认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1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2.1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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