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有色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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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名称: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3月1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制度编号: LSYS-DSH-015-(第二版)-2014 2014-03-11 发布 签发:张 政 募集资及禽守艳岁哩凸显妓吸哩守裴踢沉萍锻坪雅疲缠警啼修战糙里捕宁袋影橇府怨绦眺渔孕绦宇姚烷基永揽物回钓荆照姓杖黔瓦赵摹春搭理不褐涯汪杉渠垛强凹淳钒付莉需挞戮糜洲挤讨抒氖躇宽岭侯太婶玻饵掐顿泻嫩跳瓣怯赏书短谩进无悄渊呛茬搬捧伸灵承瓮共掳菇鱼迷史寻谁梯界田柠砧盗变灶都狼枣鸦棵禾敖蔡导笔盯吻市雇队书娠秤秃过夕玖钎折肃告释虱拧颓妹瘩宋殉敢恬钵湿嗜眼欺衔鉴疮耳版彭萌招湿哥勘致速凶矛东洋禽喷距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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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批准程序。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监督。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存放地点由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
7、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第1页(共8页)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L
8、SYS-DSH-015-(第二版)-2013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9、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完成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
10、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投资项目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总经理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应当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后,应
11、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第2页(共8页)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LSYS-DSH-015-(第二版)-2013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12、、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
13、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
14、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禁止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公司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3页(共8页)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LSYS-DSH-015-(第二版)
15、-2013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 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六)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16、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17、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公司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时,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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