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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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湖北省境内建设的
2、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水能资源开发、湖区治理、水利血防、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饮水安全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设计、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必须接受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时,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等级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
3、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等级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的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签署的质量评价意见。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湖北省水利厅主管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省水利厅设置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中心站),日常工作由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中心承担。 (二)各市、州、直管
4、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设置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州质量监督站),办事机构设在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部门或单设。市州质量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建设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设置质量监督分站。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省中心站的指导。 第八条各市州质量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其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报省中心站备案。 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设置质量监督项目站(组),作为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十条各级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
5、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各质量监督机构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但凡从事该工程的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得聘为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二条各市州质量监督站及其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中心站考核并颁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
6、构资格证书”、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证书”和“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省中心站统一印制。 各市州质量监督站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由省中心站每三年复核一次。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省中心站的主要职责与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湖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拟定本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工作,指导、检查各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督促、检查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工作
7、; (四)直接对省内下列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 2、一、二级堤防工程,工程投资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三级堤防及分蓄洪工程; 3、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工程; 4、新建大中型泵站工程、列入中央投资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及省基建投资的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5、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工程; 6、总装机容量3万KW及以上或总库容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 7、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新建单项供水工程; 8、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引(供)水、平垸行洪、城市防洪、湖
8、区治理、水利血防等水利工程建设目; 9、中央、省投资的其它重点项目。 (五)协助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及长江流域分站,对我省境内的中央项目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六)监督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七)参加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或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八)对受监督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时,签署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九)掌握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省水利厅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及长江流域分站报告;组织培训水利水电工程
9、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省在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大检查,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并开展评先表彰活动等。 第十四条各市州质量监督站的职责与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市(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拟定本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归口管理本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地区内除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协助省中心站在本地区直接实施监督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参加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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