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税系统施行税收法制员(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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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滁州市地税系统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能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安徽省及滁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和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评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内容、统一标准和统一程序进行。第三条 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比对象为全市各县(市)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收法制员。第二章 先进个人评比标准第四条 税收法制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文字综合能
2、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廉洁自律,秉公执法。第五条 税收法制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按照滁州市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员学习培训制度(试行)和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组织税收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培训和考试。及时公告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六条 对本单位拟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定期清理本单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于已修改或废止的文件及时进行公告。对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起草并要求地税部门会签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审核把关;非经会签涉税文件、会议纪要中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停止执行的建议,同时向上一级地
3、税机关报告。第七条 对本单位拟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限、证据、引用法律条款、处理(处罚)定性、告知事项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第八条 协调做好涉及本单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工作。第九条 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一级地税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相关资料,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第十条 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一级地税机关实施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资料,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上级地税机关布置的各类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法制员全程参与执法人员过错解释的审核、执法过错的认定调查、过错责任追究的
4、意见研究。定期开展执法风险防范教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第十三条 税收法制员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政策法制调研活动。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税收法制员工作报告制度。按审核内容认真、及时、准确地填制税收法制员工作台账、税收法制员工作情况统计表、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考核表等账表,对发出的执法文书统一编号,分类保管并进行跟踪管理,按时保质保量报送各种资料和报表。第十五条 税收法制员在评比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一)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二)对本单位有严重违规涉税文件而未审核纠正的;(三)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四)本单位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被判决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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