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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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采购协议,且需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约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以学校名义进行的采购项目且标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采购合同的拟定、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及归档管理等程序。第三条 各学院(系)、部门和单
2、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的采购合同,只能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合同审批管理程序方能正式签订。一、合同拟定、审批与签订第四条 签约人资格(一)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在必要时有权委托学校的其他人员为代理人负责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授权内容。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二)经校长授权,纳入学校修购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均由分管校长签署;通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受理的采购项目,校长授权委托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采购合同。第五条 合同拟定(一) 原则上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合同的洽谈及文
3、本起草。(二)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应优先采用学校规范的采购合同格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三)合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拟订,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2)标的;(3)数量、质量;(4)价款、经费、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9)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约定应当订立的条款。第六条 合同审批(一)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二)需会签的合同,由招投
4、标办或其他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审签合同报批稿,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合同审批表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提交相关会签部门;(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计、法律与监督部门共同负责合同审查,实行审查会签制度,并书面确认同意或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修改意见,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对合同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级别领导审核签字;(五)重大采购合同需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或采取集体审查方式。集体审查方式是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审查工作会议,集体审查合同有关内容后,由分管校领导按照会议有关决定审批合同。重大采购合同范围另行规定。(六)
5、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合同,属于项目单位自审自签,由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项目负责人签署。其负责人应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第七条 合同签订(一)经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二)经过学校审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由合同签约方先签署确认后,我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再签署;(三)合同中的签字盖章日期必须明确具体,原则上应以实际日期为准,不能倒签合同,不允许没有日期或留存空白,避免随意填写合同签署日期;(四)印章管理人员按上海交通大学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认真审查合同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经批准的方可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做好用印登
6、记;未经批准不予办理用印。第八条 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并依照本办法加盖印章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二、合同履行第九条 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项目,并及时反馈项目情况。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第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随时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时跟踪、检查。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后,财
7、务部门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签章及时办理项目结算。三、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签约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经原合同审批部门会签,招投标办登记备案后,送原审批校领导审批后执行。第十五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相关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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