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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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基本要求一、养殖鱼类注册条件出口食用鱼类养殖场须遵照规定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制度,并获得山东检验检疫局的注册资格,注册养殖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建立包括书面操作计划的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2、应建立安全卫生控制方案,确保无有毒有害物引入。 3、应制定水质保证程序,包括采集微生物水样和分析方法及例行的温度、盐度监测。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无污染,各项指标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域水质标准(GB11606-89)的有关要求。 4、应具备合理充分的供氧设备、设施。 5、出口养殖的食用鱼类需要中转的,必须在出口注册的中转场暂养15天以上。
2、 6、出口装运前应至少禁食24小时以上。 7、在养殖出口食用鱼类期间不使用禁用药物,出口装运前至少15天内禁止使用任何药物。 8、养殖场地必须清洁无污染,结构合理。对于开放式养殖场须选在官方许可的非污染清洁海域。 9、至少具备两名以上经检验检疫系统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二、贝类的注册条件出口贝类养殖场除满足鱼类的注册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贝类养殖场须配备经检验检疫系统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2、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997年11月制定并发布施行的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暂行规定。 3、双壳贝类生产条件: (1)对贝类生产区域划分为三类:一类海域为许可捕捞区,该区域内养殖或捕捞的贝类
3、可以直接投入市场供人类食用或进加工厂加工。许可捕捞区的环境卫生标准:水域环境质量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贝肉中大肠杆菌低于3000个/千克,贝类麻痹性毒素总含量低于800微克/千克,贝肉中挥发性盐基氮、汞、无机砷、六六六、滴滴涕含量符合GB2742-94标准。二类海域为条件许可捕捞区,在该区域内养殖或采捕的贝类需经净化或暂养处理后,才能供人类食用或进加工厂加工;三类海域为禁捕区,该区域的贝类禁止供人类食用,禁止采捕。 (2)近海养殖贝类原料在生产前,需对生长海域进行水质普查,包括贝类毒素、有毒有害物质 (如重金属、农兽药残留等)等项目检测普查,普查结果应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渔业、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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