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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厦门市物价局文件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价服200640号关于转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发改局、教育局、人劳保障局、财政局、省市属民办高校: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简称“实施细则”)转发你们,并结合厦门实际,对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1、鉴于目前我市对民办学校接受学历考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管理较为规范的情况,因此继续按“哪一级批准办学,由哪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执行,即由区级政府批准成
2、立的除高等教育以外的其他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不得高于经审批或备案的收费标准,实际收费标准连续两年低于经审批或备案收费标准的,应重新申请或备案。3、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二六年六月六日主题词:教育 民办 收费管理 通知抄送:市府办,市审计局,市物检分局。厦门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6月7日印发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
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民办高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办公厅。福
4、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4日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
5、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二、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代办费应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执行。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三、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
6、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权限具体划分:(一)高等教育学校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二)其他各类学校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考虑到厦门市的实际情况,这部分民办学校统一由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三)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同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四)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税务部门申领税务发票。四、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要求回报的民
7、办学校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组成包括教育成本、预留发展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住宿费标准按其实际成本核定。 五、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
8、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六、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政府应按协议核拨教育经费,所接纳该部分学生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
9、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七、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技工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主管部门申领专门收费票据。八、民办学校必须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九、民办学校实施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十
10、、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问题民办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5、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二)按学期进行收费的:1、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
11、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3、被开除学籍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三)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四)实行按学分收费的民办学校其学费的清退,亦按以上规定办理。十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十二、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十三、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十四、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430号)同时废止。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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