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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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本文由大学生电脑主页( 收集整理,大学生电脑主页大学生的百事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丰富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有关意见的精神,以及广东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审查同意,报学生处登记批准成立的,能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
2、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学校团委、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具体负责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校社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第五条未经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学校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本校学生社团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
3、论去指导实践。(二学习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的形成。(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七条成立学生
4、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服从学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条例。(二由在校学生2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关于社团负责人要求的有关规定;(三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应当与该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冠有所属学校的名称;(四有规范的章程;(五有具体活动项目;(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七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八必须有1个本校学院、部、处等单位和至少1名指导老师愿意承担社团的指导工作,确认该社团的活动有利于学生的全面成才。第八条申请筹
5、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社联提交下列文件:(一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二学生社团的章程;(三发起人或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院出具的资格证明书;(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应聘证明;(五成员范围及人数;(六指导单位意见;(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活动场所;(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学生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社团终止的程序;(十应当由
6、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校社联将在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在校社联批准筹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一条从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学校团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不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完善后,可于接到不批准成立的决定30日后再次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二校内已经
7、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四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四条全体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以及至少1名的秘书和财务员;(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六商讨社团发展;(七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社联批准和备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
8、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七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第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校社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校社联的管理和指导。第十九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社团工作的基本素质和经验;(三学习成绩优良;(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生社团的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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