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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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建筑材料生产作业活动和建材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建材企业涉及采矿、建设施工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五条 建材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第六条 建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七条 建材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
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材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建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低于10;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建材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依照前款规定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八条 建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建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并保证安全
4、生产费用用于下列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四)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七)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八)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演练;(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装备物品或者活动。参考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建材企业主要负责
5、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建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建材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
6、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建材企业应当对新入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每名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再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建材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
7、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 建材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人员的,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录用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 建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四条 建材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8、,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建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 建材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建材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所从事
9、作业相关的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建材企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第十七条 建材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防范及应急措施、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第十八条 建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对于排查出来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材企业在事故隐患治
10、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建材企业对于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九条 建材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维修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发包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协调管理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第二十条 建材企业应当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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