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规定(共4页).doc
《江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规定(共4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规定(共4页).doc(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07 号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石泰峰 2015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经济建设、公共安全和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迁建、更新和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
2、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地和平台:(一)永久性测量标志;(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机制,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意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更新等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
3、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配套经费的,应当纳入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军队测绘导航主管部门建立军地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军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更新项目计划。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
4、目,应当利用已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不得重复建设。需要建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应当符合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且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第十一条 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未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的,基础设施信息不得录入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系统。第十二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应当设立警示标识,修建防护设施。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占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占用集
5、体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占用协议。出让、划拨建设用地或者发包、调整承包农用地的,应当扣除已建的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使用的土地面积。第十四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使用土地范围。其中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土地范围不少于6平方米。第十五条 新建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免受电磁波发射干扰的安全控制距离不少于200米。第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 测绘 地理信息 基础设施 管理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