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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农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政管综2011107号)、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123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
2、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
3、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资产,促使其实现保值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最大化,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位”的管理体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5个层次进行管理。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代表学校统一对学校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
4、统一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工作,做好审核、登记、清查、统计等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报批和处置工作。(四)负责办理学校土地、房屋等学校产权登记和界定工作,做好产权纠纷协调和处理工作。(五)负责学校进口设备和赠送设备的海关免税、商检、验收及索赔工作。(六)负责学校各类房产的一级宏观管理、监督和一级宏观调配工作。(七)组织制订学校招标管理办法及招标工作流程。(八)负责物资设备的招标及验收。负责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九)负责基建工程的预算审核、招标及验收。(十)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等租赁经营性项目的招标工作。(
5、十一)负责学校各类捐赠物资的账务管理。(十二)牵头负责处理校园公共空间的违章建筑、违章搭盖等工作。(十三)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根据学校授权范围,承担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行使相关的管理权力,确保产权明晰、公私分明,确保经营性资产依法经营管理,保值增值;非经营性资产规范管理,不流失。(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产及对外投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价值核算管理和监督。(二)后勤管理处负责供水、供电、交通运输、膳食、学生宿舍、绿化保洁等后勤设备、设施及植物的资产管理;负责学生宿舍、教工宿舍、食堂及后勤附属用房管理;负责商铺日常管理。(三)
6、基建处负责土地使用规划、新建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预算、施工管理、竣工预验收、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手续。(四)校办公室负责行政办公用房二级调配使用。(五)教务处负责教室、实验室二级调配使用。(六)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用房二级调配使用;负责公共科研平台仪器设备资产管理;负责专利、商标、著作权、校名、校誉、校标等无形资产管理。(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校办企业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八)科教基地管理中心负责科教基地的土地和资产的统一调配、使用和日常管理;负责科教基地的土地和资产的租赁、承包与合作实践等业务的经营管理。(九)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含电子文献资源)的管理。(十)博物馆
7、负责馆藏标本、文物等物品的资产管理。(十一)综合档案室负责档案资产管理。第九条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等学校资产使用管理单位(部门)的职责是:(一)在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定期清查,做到账、物相符。(三)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保管、维修、维护责任制,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完好率。(四)努力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购前充分论证、购后做好资源共享工作。(五)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科学管理、合理安全使用,防止积压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效益。(六)配合国资处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
8、、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七)指定一位领导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应及时做好资产移交手续。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符合上级规定的配置标准;(五)节能环保,国产、省产优先。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
9、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第十三条 各单位配置更新资产,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购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调剂的范围包括:(一)超标配置的资产;(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三)长期闲置的资产;(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五)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第十六条 国资处建立资产调剂平台,负责资产调剂工作。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
10、,擅自处理或购入非经营资产,国资处有权不予入账报销,并报送分管领导处理。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一节 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高校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非经营性资产都由校国资处进行建卡、入账。实行资产合理优化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第十九条凡以学校名义接受国内外个人、集体捐赠或无偿调入的资产,其产权属学校所有。接收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国资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统一管理。第二十条 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
11、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其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事项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省教育厅管理。(一)土地、办公用房,以及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二)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三)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第二十二条 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国资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1、除土地、办公用房外,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2、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
12、产。第二十三条 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对出租标的物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第二十五条 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含抵押,下同)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未经上级审批,不得对外投资、担保。第二十六条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
13、产应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监管,同时应在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中反映。第二节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不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原则。学校成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依法经营管理学校的经营性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一)学校对校办企业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以投入企业的资产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二)学校对投入校办企业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三)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保值增值的责任,
14、并负责报告。第二十八条校办企业必须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的全部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第二十九条校办企业应加强成本和绩效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校办企业使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与学校签订契约(合同)关系(学校与企业另有约定除外),实行有偿使用。上交租赁费或资产占用费。第三十条校办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填写报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第三节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三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
15、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二条 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三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出具资产产权证明、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
16、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三十四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学校的资产更新改造。第三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由校办企业及分管部门提出,经学校同意批准后,校国资处负责资产评估、核定价值、办理资产产权凭证。未经申报、批准,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和联营进行生产、经商活动。第四节 无形资产的管理第三十六条为了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发挥高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
17、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做好我校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的范围(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四)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标记;(五)依法或依约的由高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第三十八条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具体处理科研立项、成果登记、归档,专利界定,科技保密;负责制订奖、惩办法,并付诸实施。由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代表学校对外进行技术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我校办产业的投入项目时,应负责组织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校国资处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上报、备案。第五节 资产的计价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
18、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价、运杂费和安装费总和入账,购置车辆按车辆购置费加上购置附加费总和入账。(二)自行加工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资产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五)无偿调入或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依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一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
19、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减账。第四十条无形资产的转让价格,可由资产评估机构估定价或交易双方协商定价,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由校领导确定。第六节 公用家具的管理第四十一条公用家具按院、部、处、办、室、所实行部门责任管理制,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本单位所有家具进行定人、定点管理。第四十二条国资处每年应将各使用单位家具领用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对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单位和人员,国资处有权对其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第七节 房产、土地的管理第四十三条学校的房屋均属国有资产,房屋产权归属学校,校内任何单位只有使用权。第四十四条学校及各单位基建项
20、目,应严格按基建程序向省、市有关部门办理用地、建设报批手续。基建项目竣工后,需附上:基建立项批文,建筑、用地规划红线图,建筑平面图,施工许可证,消防、环保意见书,竣工验收报告,审计事务所建设项目审计决算书等到校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计划财务处方准进行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第四十五条国资处应严格按照由市规划局审批的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学校各种用地情况。负责处理有关邻界土地纠纷事宜。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第四十六条资产处置是指改变原来的用途或产权发生变动的调拨、转让、租赁及报损报废及损失等资产的处理。这些变动处理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必要时,还应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21、随意处置。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一)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凡单位价值3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学校审批。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第四十九条 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
22、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第五十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第五十一条 电器电子类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回收处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
23、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07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12300号)文件规定,国有资产报损、报废、报失的审批按以下权限办理。(一)报损、报废房屋,土地,汽车以及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其他资产,使用部门应填写福建农林大学固定资产报废
24、申请单,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处,由国资处审核汇总,报分管国资的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经批准后,废品由后勤部门负责回收,集中管理并提出拍卖处置建议,国资处负责销账。(二)报损、报废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福建农林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处审核,5万元以下由国资处相关科室审批,5万元(含5万元)到20万元由国资处负责人审批,20万元(含20万元)到30万元由国资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废品由后勤部门负责回收,集中管理并提出拍卖处置建议,国资处负责销账。(三)报损、报废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使用
25、部门填写福建农林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处审核,100万元以下由国资处相关科室审批,100万元(含100万元)到200万元由国资处负责人审批,200万元(含200万元)到300万元由国资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废品由后勤部门负责回收,集中管理并提出拍卖处置建议,国资处负责销账。(四)报损、报废的物资设备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废品处置时,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进行,由后勤处提交校经营性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拍卖。拍卖成功后,后勤处代表学校与拍卖成交人签定合同,拍卖所得归学校所有,进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五)报失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固定资产
26、,使用部门应填写福建农林大学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处,由国资处审核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经批准后,由国资处负责销账。(六)报失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需填写福建农林大学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由各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国资处审核(如属失窃,需由公安或学校保卫部门证明),10万元以下由国资处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到30万元由学校资产处置小组审批。按规定处理后,由国资处负责销账。第五十四条校办企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报损报废。(一)凡已提足折旧后,须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财产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鉴定,企业领导审批后,报学校
27、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备案。(二)未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因某种原因须提前报废,应按上述程序,报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三)未尽事宜,由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依法规范原则制订相关制度。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六)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
28、估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组织资产清查的;(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五)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六)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 专项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实施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产权界定、资产登记与纠纷调处第五十八条 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应
29、当进行产权界定:(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二)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四)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五)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九条 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妥当保管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车、船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加强对外投资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监管,建立健全各类权属资料和管理档案。第六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
30、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一条 资产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报请学校解决。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第六十二条国资处应加强国有资产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随时掌握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存量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依据。第六十三条国资处按文件要求,负责每年度向省教育厅报送种类统计报表,校内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第六十四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和年度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机构人员等基本信息;(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31、对外投资、在建工程资产情况;(三)资产配置情况,包括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等情况;(四)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资产专项管理情况;(五)资产处置情况,包括处置方式、程序、结果等情况;(六)房屋、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七)资产清查盘点情况;(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九章 管理责任第六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照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四)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五)擅自投资或提供担保;(六)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七)报送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八)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国资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规定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