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共5页).doc
《浙江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共5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共5页).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高度不超过3层的农房建设的个体工匠。第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建筑工匠培训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培训指导、教材编制和证书印发工作;市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技能
2、考试、证书发放、再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二)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六条 建筑工匠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承办。经考核合格者,由组织培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该
3、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监制,在全省区域内使用。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应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农村建筑工匠按三年一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国家颁布新的农房建筑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的,可提前安排。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经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扉页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第九条 逾期未提请继续教育培训,或经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原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失效。 第十条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村建筑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 农村 建筑 工匠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