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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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紫云自治县统计局紫云自治县统计局负责人:魏广勇负责人:魏广勇 填报人:娄方霖填报人:娄方霖 填报时间:填报时间:20182018 年年 8 8 月月 1313 日日2目 录紫云自治县统计局 2018 年行政权力汇总表一、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二、行政奖励二、行政奖励统计表彰制度三、配套制度三、配套制度1、紫云自治县统计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紫云自治县统计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查办法(试行)2、紫云自治县县统计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紫云自治县县统计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办法(
2、试行)34县级统计县级统计机构机构权权力清力清单单和和责责任清任清单单参考目参考目录录序号权力 类型事项 编码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依据承办 机构追责对象 范围备注1行政处罚对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 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3、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
4、,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5、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紫云自 治县统 计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2行政处罚对迟报统计 资料,或者 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的 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
6、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7、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紫云自 治县统 计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对伪造、变 造或者冒用 统计调查证 的处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 法行为的,还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 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但 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 1 万元以下
9、的罚 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
10、情节复杂或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11、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4行政处罚对未经委托, 以政府或者 政府有关部 门的名义实 施统计调查 的处罚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和其 他社会力量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统计数据。社会调查机构和 其他社会力量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 实施统计调查。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2、,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
13、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紫云自 治县统 计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5行
14、政处罚对统计调查 对象提供统 计资料,未 经单位负责 人、统计负 责人以及统 计资料填报 人员在统计 报表上签字, 并加盖公章 的行为的处 罚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经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资料填报人员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 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在统计报表 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盖章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
15、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
16、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紫云自 治县统 计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86行政处罚对公开使用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 机构及有关 部门公布的
17、统计数据, 不规范、不 准确,并与 公布的内容 不一致的行 为的处罚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依法公布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公开使用。公开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 公布的内容一致,不得故意篡改和编造。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统计 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
18、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19、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紫云自 治县统 计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对全国经 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规定行为的 处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73 号)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
20、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 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21、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 告,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
22、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行政处罚对全国农 业普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 规定行为的 处罚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73 号)第三十九 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23、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 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 以处
24、5 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 、 (四)项所列违法行为 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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