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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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行政事业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
2、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加强资产处置、资产经营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收益管理;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
3、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区政府是甘州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甘州区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代表区政府行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对资产配置、
4、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进行审批,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工作;(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工作;(七)监督、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检查、监督,并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国资)部门报告工作;(八)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九)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在区政
5、府的统一领导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规定的权限内,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对不需用的资产提出处置意见,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并统一处置。(三)负责组织本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只享有使用权,任何由财政性资金以及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各项基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区政府,管理权归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
6、公室。第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保证本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确保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确保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二)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布置、落实和检查,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成立的,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有资产管
7、理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入库、领用、损失赔偿、报废等环节);(三)实行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资产卡片三级管理,定期清查登记,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四)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和经营的报批手续;(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六)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及实物管理。第三章 产权登记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
8、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十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区属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
9、续。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单位负责人;(四)预算管理形式;(五)主管部门;(六)单位资产总额;(七)国有资产总额;(八)其他。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可建议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第十九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第四章 资产购置第二十条 区属行政
10、事业单位新增资产的购置,实行申报审批和政府采购制度。第二十一条 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新购置资产,无论资金来源和性质,只要所购资产达到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并实行政府采购:(一)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应在上年度末制定下一年度的新增资产计划,随政府采购预算表一同上报区财政局主管拨款科室。(二)区财政局主管拨款科室根据财力情况对新增资产计划进行审核,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申报新增资产单位的现有资产使用情况,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拨款科室将新增资产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持已审批的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审批
11、表和政府采购预算表,到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申报,由政府采购办按计划进度和项目建设需求实施采购,并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开据“国有资产调拨单”,将实物拨入各使用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一式五份。其中使用单位一份用于入帐,政府采购办、财政主管科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有资产调拨单”和有关发票及时入账,并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二十二条对于捐赠的资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将捐赠的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资产价值后登记入帐。第二十三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将根据新增资产计划和预算,对各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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