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道路保洁、建筑垃圾消纳(共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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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佛山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绿化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道路保洁、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绿化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道路保洁、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生产、建筑物料运输与堆存、绿化施工与养护、城市道路保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第三条 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2、席令第三十一号)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三)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393-2007) (四)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粤建质2014134号) (五)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六)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人大第五号)第四条 术语、定义及要求 下列术语、定义及要求适用于本导则。 (一)扬尘污染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房屋建筑工
3、程是指各类结构形成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附属工程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人工建设工程,并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利用而提供服务的工程。 (三)施工围挡 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四)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五)洒水与喷淋在现场采用明装方式,作用时不间断向作业现场洒水、喷淋头喷出雾状水花,或者使用喷雾机器,以达到降尘的作用。(六)雾炮及防尘网设置要求我市房屋建筑工地占地面积每1
4、000平方米应配置1台雾炮设施,工地四周安装固定喷雾装置,施工作业必须全覆盖喷雾压尘,48小时内不作业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措施,超过48小时不作业的应铺盖防尘网,防尘网必须质量优良、经久耐用,网目数不低于2000目/100cm2,且具备不易燃烧性能。(七)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设置应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管函2017805号)相关要求执行。 (八)渣土运输车辆要求渣土运输车辆应安装GPS监控,车身统一标识、编号。车辆装载不得超出箱体、净车出场,严禁轮胎带泥上路,实行密闭化运输,无撒漏或泄漏,渣土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
5、,必须及时清理。(九)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应急期间,各单位应当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基本规定(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法规和本导则。(二)项目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三)建设单位(含爆破拆除工程的发包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支付计划。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五)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
6、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相关措施。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教育增加到企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转岗前的文明施工安全作业培训中,使每个人都能认识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了解
7、相关工作职责。(八)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六条 环境保护牌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外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扬尘防治管理第七条 施工围挡与围闭 (一)施工围挡1.除经负责施工安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需围闭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 2.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强度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当
8、使用定型化组合围挡时,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0.3米的混凝土或砖砌的防溢水反梁。 3.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路段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4.围挡破损应当及时修复,围挡上有污染物、非法广告、张贴物等应当及时清理以保持洁净。 (二)在建工程围闭 1.高出原地面向上施工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产设施工程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闭。 2.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当封闭严密、牢固,应保持整齐、洁净,封闭的高度保持在高出作业层1.5米以上。 第八条 车辆冲洗设施 (一)工地施工车辆出入口内应当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9、,并安排专人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二)驶离工地的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 第九条 工地硬底化(一)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材料堆放区、临时办公、生活区等地面应硬底化;施工区域48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48小时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3 个月不作业的,应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 第十条 保洁与喷淋(一)施工现场由专人定期对道路、作业场区进行保洁清扫,清扫时应洒水防尘,保持地面不起尘。(二)拆除工程施工应当对清拆建
10、筑物进行喷淋除尘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三)施工现场围挡顶端、沿道路周边、施工作业层应当配备固定和自动的洒水装置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四)日常管控期间工地日常每天开启喷淋,确保工地现场湿润不扬尘,轻度管控以上应每天持续开启喷淋;当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应急期间,各施工单位应当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五)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做好包括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 第三章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中应采取以下措施: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
11、抑尘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措施。裸地停车场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期间,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之一:(一)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二)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三)植被绿化;(四)晴朗天气时,视情况每天间隔洒水二至七次,扬尘严重时应加大洒水频率;(五)根据抑尘剂性能,定期喷洒抑尘剂;(六)其他有效的防治措施。第十三条 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
12、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车辆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物料、渣土、垃圾的运输。第十四条 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施工工地内及工地出口至铺装道路间的车行道路,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并保持路面清洁,防止机动车扬尘:(一)铺设钢板;(二)铺设水泥混凝土;(三)铺设沥青混凝土;(四)铺设用礁渣、细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等,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第十五条 其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道路积尘清洁措施。可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清洁施工工地道路积尘,不得在未实施
13、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二)物料、渣土、垃圾等纵向输送作业的防尘措施。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可从电梯孔道、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者打包装框搬运,不得凌空抛撒。(三)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六条 房屋拆除时应采取的措施(一)施工前,工地周围应设置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应全封闭,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示标志。 (二)被拆除构筑物外围应设置连续密闭的隔尘布,高度须超出被拆卸构筑物的最高点至少1米。 (三)拆迁作业时,根据作业面,配备足够数量的喷水压尘
14、设备,并持续喷水压尘,以抑制扬尘飞散。(四)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可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半年的,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应采取施工工地内部裸地防尘措施。第十八条 未完全拆除构筑物在不作业时段按实际天气情况定时洒水,要求构筑物表面时刻保持湿润。第十九条 工地周围环境的保洁。施工单位保洁责任区的范围应根据施工扬尘影响情况确定,一般设在施工工地周围20米范围内。第四章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条 混凝土搅拌站应对搅拌站站场范围及混凝土运输过程的扬尘污染
15、防治工作负责,应将扬尘污染防治列入到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 混凝土搅拌站站场区域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墙。第二十二条 搅拌站运输车出入大门外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 场区道路、作业区与物料堆放场应硬底化处理,道路应定时洒水、清扫,确保车辆行使无明显扬尘。未硬化的裸土空地设置绿化。第二十四条 场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车辆出入不带泥上路;第二十五条 骨料应在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分类堆放或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进出料口设置喷淋降尘措施。未堆放在封闭式库房的骨料采取覆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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