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海运舱单的管理(共8页).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舱单海运舱单的管理(共8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舱单海运舱单的管理(共8页).doc(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舱单 (1)海运舱单的管理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等公告。业务概述:一舱单传输人备案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并提交备案登记表。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
2、案变更手续。舱单传输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舱单传输人在境内设有企业分支机构的,应在业务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二)舱单传输人签章同意备案的证明文件。二舱单数据的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
3、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三舱单数据的变更 1.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自由变更。舱单传输人在下列时间内需要变更原始舱单主要数据的,可以直接变更舱单电子数据: (1)集装箱货物,在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非集装箱货物,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3)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注:包含来往港澳小型船舶)2.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4、3.原始舱单其他数据自由变更。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需变更原始舱单其他数据的,对原舱舱单其他数据直接变更。 4.预配舱单主要数据自由变更。在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前,舱单传输人直接变更预配舱单的主要数据。 5.预配舱单其他数据自由变更。舱单传输人可以在货物装船前的24小时前直接变更预配舱单的其他数据。 6.变更申请海关人工审批。除上述自行变更情形外,向海关递交书面变更申请,经海关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一步:已向传输电子舱单需更改的,应由船舶代理向海关传输舱单变更申请电子报文,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舱单变更申请表;(二)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印章的正确舱单或报告
5、。第二步:经审核情况正常的,海关在舱单系统完成修改。 四违规的处置对于违反办法所规定的“舱单及相关数据传输要求”的情况,海关可以暂时不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办事程序: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数据,并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规范要求将电子舱单传送到海关,相应的书面舱单交靠泊地海关。 一、进口流程 (一)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运 管理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