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均安镇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共2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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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顺德区均安镇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的全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名称缩写:上村股份社。本社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鹤峰上村环山东路19号。第三条 本社在镇党委、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第四条 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
2、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第五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
3、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第八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二)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三)审议、决定股权(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
4、资产处置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方案的表决,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公示15日。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十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1名股东代表组成。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
5、权:(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四)审议本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八)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九)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季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
6、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5天;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5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在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15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如财务监督小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主持召开会议的,由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直至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协助财务监督小组召集。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
7、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3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小组长1名。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或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动议,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理事长因涉及司法案件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且没有书面委托或指定理事会其他成员主持工作的,由理事会集体推举副理事长或理事会其他成员暂代行理事长的职责。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村居股东,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
8、,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第十六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和区、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或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和收益分配方案)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六)拟定
9、本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九)根据中央和省市区要求,积极推动本社社员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十)接受、答复、处理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十一)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带领和指导本社社员发展生
10、产,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依规管理好本社经济、福利及其他相关业务;(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六)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
11、应责任。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小组为新一届股东代表内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组长负责财务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终后 5日内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2、四)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罢免动议;(六)受理本股份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七)协助镇政府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财务监督小组必须依
13、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循下列准则:(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第三章 股东第
14、二十三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村居股东 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共配置股权1103股),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除自动成为本社的村居股东外,同时享有退休养老津贴的福利。因继承、转让、赠与获得股权的持股人,不享受股份社的退休养老津贴。自本章程通过实施之日起,迁离上村户籍的村居股东,自然转为社会股东。社会股东 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
15、权。社会股东只享受股份分红,不享受退休养老津贴的福利。具体包括以下情况:(一)经股份合作社同意,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但股份合作社章程已明确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的,应登记为社会股东。(二)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而又未有登记为村居股东的股东。(三)放弃上村户籍的村居股东,即自动转为社会股东。第四章 股份配置及流转第二十五条 本社的股份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配置。具体股份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 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顺办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16、本社向所有股东按不同身份分别发放村居股东证和社会股东证,作为股东享有本社股权(份)的凭证。本章程实施后,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其村居股东、社会股东身份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一)关于继承:1、继承人是村居股东的,继承股份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2、继承人不是村居股东的,继承社会股东股份的,继承股份后,登记为社会股东。3、多个继承人继承村居股东股份的,继承股份后,由继承人协商在非村居股东继承人中确定一名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继承人登记为社会股东。(二)关于转让:1、转让人是村居股东的,转让股份后,受让人是一人的,登记为村居股东;受让人是多人的,由转让人在受让人中确定一名
17、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受让人登记为社会股东。2、转让人是社会股东的,转让股份后,受让人在受让前已是村居股东的,受让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受让人在受让前不是村居股东的,受让后登记为社会股东。3、股份的转让须一次性全额转让;股份转让后,原股东资格予以注销。(三)关于赠与:1、赠与人是村居股东的,赠与股份后,受赠人是一人的,登记为村居股东;受赠人是多人的,由赠与人在受赠人中确定一名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受赠人登记为社会股东。2、赠与人是社会股东的,赠与股份后,受赠人在受赠前已是村居股东的,受赠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受赠人在受让前不是村居股东的,受赠后登记为社会股东。3、股份的
18、赠与须一次性全额赠与;股份赠与后,原股东的资格予以注销。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股份可以继承、转让及赠与,但不能质押。股份的继承、转让及赠与等按以下程序和顺德区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一)股份继承:1、股份继承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无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股份合作社集体。2、已故股东的股份,应按规定办理继承,原则上自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社提出办理申请。本章程实施前,已故股东的股份未办理继承的,应自本章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社申请办理。不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
19、份合作社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3、办理继承手续时,由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理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前往股份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涉及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同一股份的,须同时向股份合作社提交一致同意其中某一继承人登记为村居股东的协议;涉及多个继承人但部分继承人决定放弃股份继承权利的,还须同时提供这些继承人自愿放弃股份继承的声明书。多个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经司法判决后,再提请股份合作社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可自愿书面声明放弃登记为村居股东的权利,转登记为社会股东,且日后不得就该次继承重新要求转为村居股东。股份继承是否
20、需要办理有关公证手续,具体由相关继承人共同决定。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5、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对继承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股份合作社公开专项公示10日。公示期届满,无相关继承人提出异议的,由理事会按相关程序办理股份继承手续,根据股东权益发放相应的村居股东证或社会股东证,登记或变更其股权(份)信息,同时注销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公示期内相关继承人提出异议或股份合作社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股份继承手续,该股份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合作社代管,直
21、至相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股份继承方法止。6、被继承人资产在代管期间遇到股份合作社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股份合作社、村委会代管股东资产处置分配款或收益分配款的,应登记造册,列明股东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涉及款项、代管缘由及发生日期,具体经办人应加盖私章或签名确认。7、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节第3条前往村委会办理,村委会参照第5条公示、审核后发放。8、被继承人股份收归集体的,由股份合作社理事会专项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原股东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9、股份继承人自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成为股份合作社股东,根据股份合作社章程享受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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