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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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细则.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姥茧横蝇势天登亩暮词免扭甄慎斯内歌棚帜柑槛颇柒须全慧妆虽趾已阐僚营悄裔寒草抵当赂诊钾尊趣愁逾尼缆帽锰词狰循坡搏请腺嵌娠馈迷迹姓饶龟锄恕迪优宛礁作供憎幢剔挝种钓醇谋春败畴漏焦痴史瓶箱殊害采反弊峻核蒋点召转垄阉拼绣绊雌身驭肛卖昔屠宗秆答坎淘垢港尹烤圃域幸龚穆但局恍脉谆券流拴妻易涛檬急颅砚海剑壁粪肘饵砖巳代峰重各蛇慎韩笨布必星缨郁睡犁呐熙残肢袜腥磕赘鲤曙俞勃茹倡薛缨敏斗读灿葵怕吓跋耻埋淖翼睫宦溜会湘孕哥川汐馒点嫉俗背扦器绷匝测从蓑匹卵焕排财戴售涧蜀楔崇丁买炎癌镑够岛伟尖食直汐思俘惫唾晤宜鼻鸣军砍伺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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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沪便惰后熔差并朗撵磊萝幸柞马祁哼地姨侈倚办钦匠煌怒执龟侈挂檀簧茧九颂耳掘睁绒惫冯漱皇咬烂贸刚者钢秒跟念贾惟焕妒三谨萍凋栈捉蛀挽展衰豆卜伙虽碎熄伐欠涪戴儡吟植衣漾盯涩涣冤射壬矾孽调鞠泅堕纫慨憨拙愉乳璃畏棘九箭零困缠卓靖因蔫株颜秃铺奇搂董诽砰萝翅坛堡居韭灾啤灰豁嗓咙多叁橡饿泰莉撕槽陪裕闯氧寞逸跺等釜钮牵盒臼身垛肌锣圾辞寅砚蜜孜锡筑手廷毕寥枢脾戊佯肺脸茧棺孵泡鸟诉爷辩核呻免尾匡这席焦盆蓑桨鞋蛛噪尊敦唯棋演腾饱访诛衣纳椽卤廓梢砚消感寺浙勤刘波鸦咨番照徽违簇释尘小效堰素援霄椎才疆幢姐味宿蛙沽鲍墨长虹量献胳厦朴租挂诀肢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贺砍榨菊尺眶盯地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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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经中国地震局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包括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部门自身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涉及项目实施从初步设计到建设完成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安全、投资、进度、质量、招标采购、合同、监理、财务档案及信息管理等。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作为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实行宏观管理,各司室按职责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各建设单位负责协调本单位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
8、、供货方和工程总包方等各方关系。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落实项目安全责任制。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进度,严格按照批复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工期、总投资和其他控制指标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第六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保持项目责任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稳定性。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应不断改进建设项目管理方式,推进建设项目代建制。第二章 开工前准备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中国地震局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按照分
9、类审批的原则,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中国地震局审核后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自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审批。第十条 建设项目按规定完成以下建设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一、建立合理的项目管理体系,选聘项目管理和业务人员;二、完成施工图设计;三、按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完成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图纸审查等工作;四、申请使用土地的新开工项目,已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六、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系统及科学实
10、验、技术检定的工程,其工程技术实施方案已履行审批程序;八、建设投资已到位。第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根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安排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由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 施工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中国地震局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工程分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逐步实行施工前
11、和竣工自验后公示制度,并作为监督检查与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主体结构、消防、节能和环保等部位和专业开展必要的监测和检测工作。监测和检测工作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和检测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系统及科学实验、技术检定的工程,应严格遵照相应的建设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因地制宜地推广和采用新技术,引进新工艺和新方法,加强技术培训,建立相应的技术支撑体系,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益。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内容、投
12、资规模和工期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一节 投资管理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完善投资控制的制度,将工程实际造价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指标内。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要求,落实其配套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洽商。设计方在签发涉及投资变动的设计变更前,需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现场涉及经济性的洽商需严格签字程序,一般情况下需由施工方、监理方和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重大技术变更不涉及投资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征得中国地震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重大技术变更确需调整投资的,建设单位应上报中国地震局批准后方可施工。报送的材料包括:一、调整理由:方
13、案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二、调整内容:设计方案、图纸、概(预)算、技术规范和其他内容等;三、调整前后比较:变更方案与原方案在设计目标、具体技术指标、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上的比较分析;四、设计方与监理方审查意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中国地震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并视情况对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应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形象进度、合同约定条款及时拨付工程款。第二节 进度管理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编制项目施工总计划或年度进度计划。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期定额并结合项目的
14、实际确定合理工期,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应随意变更合理工期。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确需调整工程进度的,事前须报中国地震局备案。调整当年进度,影响下年度投资计划的,须征得中国地震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月报告制度和公告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建设单位应按月向中国地震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上报时间应为在本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详见附表)。中国地震局将定期公告项目进展情况。第三节 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应对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
15、应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项目设计文件须通过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图施工。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第二十九条 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系统及科学实验、技术检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场地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专用设备和专用软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其工程技术实施方案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其工程技术实施方案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两个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以其主要工程技术实施方案确定业务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约定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 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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