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专利管理办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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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黄山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师生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有效地保护和管理学校专利权,促进职务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推进转化、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专利申请与专利权第三条我校师生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其它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
2、有关的发明创造,均系职务发明创造。相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第五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黄山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职务发明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第六条发明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专利发明人填写黄山学院专利申请审核表,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送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审核;(二)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审查专利申请
3、审核表,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校长办公室用印;(三)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专利,由学校签发专利代理委托书,并由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委托书上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代理申报专利手续。专利代理人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代理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第七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报送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报送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第八条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共同订立的书面协
4、议,以确定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及其名次排列和确定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及其名次排列,同时必须对专利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比例做出约定。第九条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等可从专利发明人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按协议办理。没有订立协议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第十条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后,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审核后,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第十一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报送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登记备案,并由专利审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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