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收购合同(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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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说明:合同样本已经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审定,请暂按此样本签订合同,正式文件下午下发。附件:2014年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收购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第( )号委托人(甲方): (中储粮直属企业)受托人(乙方): (受委托的收购企业或收储企业)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1026号),由甲方委托乙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收购2014年生产的小麦,订立本合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作为监管单位在
2、本合同上签章。第一条 质价标准、收购时间和收购方式一、生产年限和品种。受委托人(甲方下同)委托,乙方按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收购2014年生产的小麦。 二、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以下简称“国标”)执行,以国标三等为标准品。收购入库的小麦必须符合国标等内品质标准。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进行清杂整理,整理达标后入仓储存。小麦不完善粒控制在10%以内。三、收购数量。根据乙方正式报送的收购数量(扣除水分、杂质等超标部分后),并以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和河南省粮食局及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共同验收或共同指定的粮食质检机构
3、验收确认合格的数量为准。四、收购价格。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此次最低收购价小麦(包括白小麦、红小麦、混合小麦)的挂牌收购价格为 1.18 元/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为每市斤0.02元。对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小麦,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实行增扣量。五、委托收购时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期限为2014年5月30 日至2014年9月30日。在规定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政策适用期限外,乙方自行收购的小麦不计入按本
4、合同收购的数量。第二条 收购价款、有关费用一、收购价款。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收购价款,由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据实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统一贷款,并根据乙方收购进度等情况分批预付乙方使用。收购结束甲方验收确认后,双方进行清算,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超出部分乙方须及时退还。二、收购费用。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收购费用(含县内集并费)为每公斤0.05元,由甲方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统一贷款并统筹使用。甲方贷款后,按收购环节费用每公斤0.04元的标准支付乙方;需进行县内集并的,甲方按县内集并环节费用每公斤 元的标准支付乙方。收购、集并工作结束并经甲方验收确认后,双方进行清算,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超出部分乙方须及时
5、退还。 三、委托保管。乙方同时作为委托储存库点的,待小麦收购、集并等工作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另行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第三条 验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和河南省粮食局及农发行河南省分行共同指定的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对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数量、 质量、等级等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计入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收购数量,并从收购之日起退出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督促企业及时销售并归还农发行贷款。验收不合格小麦占用的贷款本金和产生的利息由乙方偿还,甲方已拨付乙方的保管费用补贴由乙方退还甲方。验收合格的,由甲方、乙方签订
6、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第四条 损耗损失处理委托收购的小麦在收购、集并、储存过程中发生损耗的,损耗部分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委托收购小麦损失的,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材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索赔。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履行,乙方于最低收购价小麦启动收购前,按预计收购量 吨、每吨 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 元。甲方对履约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并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审评,乙方从收购到集并、验收完成没有违约行为的,甲方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如验收后又委托乙方保管的,应将该保证金直接转
7、为委托保管合同相应部分的保证金);乙方违约的,甲方视违约情形扣减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第六条 合同各方权利一、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集并、储存等工作,对所收购小麦的数量、质量状况,对收购价款和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2、乙方有违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二、乙方权利1、乙方可就收购、集并、储存、管理等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向委托人进行咨询。2、乙方有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收购价款、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补贴的权利。第七条 合同双方义务双方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
8、规、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一、甲方义务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就收购、集并、储存等业务向乙方做出具体规定和解释,并及时答复丁方有关咨询。2、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向乙方预付收购所需贷款资金,并及时向乙方拨付保管费用补贴。3、安排委托收购的小麦出库时,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通知乙方。二、乙方义务、收购开始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妥善做好收购准备工作,在单位大门口和结算室按要求悬挂横幅,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张贴2014年最低收购小麦收购价质价政策公告牌、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宣传提纲、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和收购承诺书等宣传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
9、结算方式和收购政策实施期限等信息,以方便农民售粮。2、乙方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由委托人统一制作的 年最低收购小麦收购入库登记检验检斤单(一式五联)、统一提供的粮食收购发票,收购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乙方给农民开具的发票(凭证)存根必须与检验检斤单保持一致。同时,要将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保存完整,以备委托人查验。3、配合委托人对收购粮食的验收。4、委托收购的小麦在验收、集并前,必须单独存放在委托人指定区域,并悬挂2014年最低收购价小麦专用标志。严禁与其他年度生产、其他性质的小麦混仓储存。不同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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