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车辆停放(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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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规定 近日,城区某小区业主和物管人员为停车收费问题又一次发生了纷争。 业主认为,一直以来都是不收费的,缘何现在要收费了?物管企业则认为,随着车辆增多,必须要按规定恢复收费。 那么小区内地上、地下停车位是否收费,到底有没有规定?昨日,记者就此进行了了解。 小区车位“姓什么” 根据目前多数小区建设的现状,住宅小区的车位分为地面停车位、地下车库、人防车位,如何界定这些车位、车库的产权,应该如何使用?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法律另有规定,
2、如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立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等等,在这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的原始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被法律剥夺。 二是建设单位将自己的权利转让、赠与或者放弃,如通过合同以及宣传资料,表明某些车位为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建设单位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所有权转移到受让人手中。 车位应当如何使用 市住建局物管科人员告诉记者,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有两种权属,即地下车位(除人防车位
3、)的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处分,共有的车位(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那么,这两种权属的车位该如何使用呢? 从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 对于地下车位(除人防车位),建设单位有权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出售、出租或者附赠。 正确认识人防车位 对于一些新建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向全体业主开放,但只能以出租的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得将人防停车位出售、附赠。 2012年3月份,我市出台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依法
4、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市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到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人防工程资产登记。 建设单位需要使用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该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一次性缴纳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将人防工程开放作为停车位是缓解小区停车位紧张的方法之一。 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业主应当根据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缴纳汽车停放费。 住宅小区停车按规收费 去年12月,我市物价局和住建局联合出台了海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室外非专用车位,每月收取汽车停放费150元;室内租用车位,每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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