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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先进事迹 “与山共舞”的护路坚兵 过去由于交通不便,土家苗寨人民受到了苦、困、穷的折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西部大开发给黔江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公路、铁路、航空、立体型交通为美丽的黔江城添上了展翅飞翔的羽翼。特别是“8小时重庆”、“2两小时乡镇”的畅通工程给黔江人民带上了发财至富的小康之路。然而,在这些成功之路的背后有决策者、建设者们的功劳,更有与公路共舞、情系公路管护者的艰辛,他们就是长期战斗在第一线恪尽职守、以法护路的黔江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这支年青的队伍为管好公路事业,确保安全畅通,不怕苦、不怕难、不怕代过,依法行政、敢于较真,在工作中克服重重困
2、难,有说不完,叙不完的故事。 勤俭持家,艰苦创业 黔江的公路管理,过去由于体制不顺,“四乱”现象严重。2001年4月黔江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成立之后,一支20人的队伍在大队长谢忠友同志的带领下肩负起800公里的巡查和超限运输检查的艰巨任务,经过了三年多的努力工作,理顺了工作关系,规范了执法行为,结清了800余起案件,达到了机关管理正规化、工作管理目标化、道路管理法制化、队伍管理军事化、装备建设现代化的五化要求。路政管理工作滞后的黔江一下冲在了重庆市行业系统的前面。 路政大队经济基础薄,每年50余万的人头经费,怎么节省也保障不了工作的正常运转,因为每天3辆车10余人
3、上路巡查,车辆磨损和油料消耗、人员出勤补助,每天都在一千元左右,这样大的经费需求只有从努力工作多征收规费中挖掘,从规费上交财政后的返还部分中提取,如果工作不积极,该收的规费收不起来,经费保障不了,车子的运转,路政巡查到不了位,工作就要摆摊子。为此,谢忠友大队长以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在职工会上讲:“干好工作是立足之本,搞好福利是动力之源”,大家从中明确了工作与福利的关系,同时也摸清了大队长的心理,如果工作干不好是别想发钱的。单位勤政廉洁风气正,接待客人没有住过高级宾馆,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更不搞其它娱乐消耗。尽管路政大队每年上拔经费有限,但由于管理有方,生财有道,他们在干好本职工作确保职工正常福
4、利的基础上,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在区委、区政府和交通局的关心支持下,改善了办公环境,修起了两个卸货场,形成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设施配套,富有生机和活力的路政管理机构。 负重自强、克难奋进 要说苦,黔江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的同志最辛苦,编制只有20人,而且长期公差4人。一支16人的队伍肩负起近800公里的公路巡查任务,同时还兼顾到国、省道两个超限运输检测点的昼夜值班检测任务,点多、面广、战线长,人少、车少、任务重,工作难度大,没有较好的政治思想基础和强壮的身体素质和严格的纪律作风是是干不好这份工作的。路政巡查没有节假日和星期天之分,只要有情况就得立即出动,特别是有时深夜道路不通或者在
5、同一时间几个方向出现损坏公路设施的案件,需要立即到现场查处,车少人少,工作需求矛盾突出,如果协调不好就要住乱子、摆摊子。但是,这支队伍在大队长谢忠友同志的管理下,根据应急预案,按照先国省道,后县乡道,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排障确保畅通的原则,工作忙而不乱,人员使用得心应手,工作开展有声有色。 执法如山、一路威风 要想富,靠公路,这是广大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的体会,交通发达了,人民群众也发家致富了。但是,公路边的房子增多了,公路上的超限超载运输运输车辆也多了。显而易见,路政大队的工作任务繁重了。红线控制区内违法建筑要拆除,超限车辆要卸货,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而是法与少数
6、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较量,要规范这种行为,干好这项工作,不是凭一两句话,搞几次宣传教育能解决问题的,而是要以法律为准绳,有不怕代过、敢于较真的精神,才能打开局面,推进工作。 路政大队刚组建,上路巡查的第一天就是挨打受骂,难处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有人说人情。并且还有一些威胁的语言,要以红道的关系,黑道的所谓武力来“摆平”路政大队。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些同志产生了畏难情绪,但是没有吓倒军人味很浓的谢大队长。他立即召开职工会,讲法律、讲纪律、讲责任、分任务,并且在职工会上明确强调任何人在工作面前不准讲价钱,法律面前不准说人情,困难面前不准叫苦,凡是单位职工的亲朋好友和上级打招呼的事情,不超出原则的前提下
7、能办的,必须办,并要办好,违背原则的事要说明情况,谁也不能乱表态。路政大队是这样规定的,也是这样做的。他们在认真抓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坚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在区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强制拆除了36家违法建房,查处超限车辆2500余辆,强制卸货60余辆,130余吨。该队由于执法公正,处罚幅度把握适当,三年多来无行政诉讼案件,也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俗话说:物、财好理,人难管,这是任何单位领导都有的都有深刻体会。黔江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成立时,其人员是从交通系统各单位抽出来的“精英”,素质参差不齐,个性差异较大,有的习惯坐办公室,一张报纸一杯茶吃不了长期奔
8、波山路的苦;有的悄悄下海干着自己的私营企业心思老放在自己找钱的大事上;有的习惯了“老子天下第一”的工作作风喜欢在外面乱发言、乱表态;有的财经纪律意识不强时不时地把收费款放在自己的身上摆摆“大款”姿态,不按时上缴。针对这些问题,谢忠友大队长凭着长期带兵积累的经验当机立断,毅然作出了以军事化管人的果断决策,以他为首的队领导班子通过深思熟虑研究制定了一整套10余种切实机关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对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作了明确的规范,大到方针政策,小到行为举止都无一漏洞,条条实用,项项款人,并将这些制度直接与经济挂钩,制定出相应的奖惩办法。条条款款出来后,谢忠友队长身先士卒、以身作则,严于律已,奖惩逗硬,以
9、他独有的人格魅力和不怕得罪人的军人气魄彻底扭转了往日政令不通、办事效率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的衙门歪风,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工作激情,让每一个职工都充分展示了各自的才干和个性,使路政队伍在短短三年内真正成了一支作风优良、敢于胜利的威风之师、文明之师。 曾有因违反制度受处罚的职工这样说:“没有队领导的严格管教就不可能有我今天的成长和进步,单位没有严格逗硬的制度和严明的纪律就没有路政大队今天的辉煌,虽然我受到了罚,但维护了制度的严肃性,我认为值。” 是的,三年多来,因迟到、早退、着装不整、不按程序办事等违反制度行为被处罚的职工不下20人次,个个都被“依法”查处,就连班子成员都无一例外,但他们都毫无怨言,
10、因为路政大队每一个职工都知道,严明纪律是成功的保障,是胜利的奠基石,为了集体的荣誉,牺牲点自已的利益又算啥,何况犯了错该罚。 在黔江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的会议制度中有这么三个会议:一是每周一的干部的例会,用于分析当前形式,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部署下一步工作;二是每周五的职工会,用于学习时事政策,传达上级政令,兑现奖惩;三是不失时机地开民主生活会和谈心会,用于在党员和职工中开展事实求是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各自的真实想法。这三个会议从组建黔江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开始一直到现在,在没有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的前提下从未间断过,这看似平常的三个会议是他们认清形势、发现问题的会议,也是落实制度、制定决
11、策的会议,更是互相交流、坦诚相对的会议。这三个会议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唯物主义观的体现,是继承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光荣传统的体现。这三个会议让黔江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融为了一个整体,形成了一个坚不可摧的堡垒,每一个职工都是这个堡垒的一砖一瓦缺一不可。 黔江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有这么一条不成文的习惯,就是当职工自己或亲戚朋友有事需要单位照顾和优惠的时候,无论职务高低,都得把事情摆到桌面上让全体职工都知晓后,再视其情况在政策范围内予以考虑,从不暗箱操作;谢忠友大队长还定期将财务开支情况向职工们阐明,增加其透明度,他的这一举动让全队职工深受鼓舞,无人敢中饱私囊、大肆挥霍。 黔江区公路路政
12、管理大队善于接受社会各界批评意见,他们时常邀请纪检、检察、审计、财政等领导部门和相关企业、群众就一些较为敏感的问题进行座谈,虚心听取他们对路政执法工作的看法和建议,为进一步树立好执法形象和下一步的决策提供参考。 正是这敢于较量、勇于胜利的精神激励下,在严明工作纪律下和踏实可干的工作作风中,黔江区公路路管理大队历尽了艰辛、克服了万难,以一目了然的工作成绩,获得了市、区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屡次嘉奖,树立了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行业的一面旗帜,谢忠友大队长也因此获得了“重庆市十佳交通执法队员”殊荣。 路漫漫其修远兮,在亮闪闪的奖牌面前,黔江路政人深感任重而道远,等待他们的将是更加
13、艰巨路政执法任务。但他们坚信:只要有这几种精神在,重庆市路政行业这面旗帜永远不会倒下,更高荣誉奖牌还会挂在他们的荣誉室的墙上,武陵山区柏油路上的这道独特的风景线会向山外来客展示出更加靓丽的光彩! 案情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虽然成立,但双方达成协议时,李某尚未取得该房产证书,违反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不得转让的规定;且在李某取得房产证后,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违反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的规定,因此,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签订合同生效有
14、两种形式:一是必须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当即生效。二是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准或登记,购房合同属于第一类买卖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我们购买动产,比如说手机、电视、家具等生活用品,当买家向我们交付这些产品时,其所有权便归我们所有,无需去办理其他的手续;但如果我们购买如房子等不动产时,则情况就不同。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
15、例等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合同法还将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并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或交付时成立与生效。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成立的,但双方达成协议时,李某尚未取得该房产证书,显然违反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不得转让的规定;另外,李某取得房产证后,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违反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的规定,因此,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笔者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卖方的资信
16、情况,同时要在签订协议以后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料站 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交付在所有买卖合同中都具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除利益享受和风险承担外,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还是确定保修期限、办理房产证的起算日的依据等等。为了更有效地维护购房者的利益和规范开发商的行为,本文着重探讨商品房交付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商品房交付的时间、方式、内容、条件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希冀对实践有所指导。商品房交付在商品房买卖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仅表现在其与所有权移转的关系和风险转移的关系,在交付时其本身的条件与程序更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理论上商品房的交付属于
17、不动产权利的移转,至少是占有的移转,占有制度在我国将来的物权法中肯定占据重要一席。具体讲,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虽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但交付仍然是所有权移转所必不可少的步骤,在动产中,一般意义上,物权的变动即是占有的移转;而不动产的物权的变动需要登记,只是因为不动产本身的特殊性而采取的特定公示方法,但丝毫也不能削弱交付在其中的作用,没有有效的交付就不能够产生合理、正当的登记,更不能够产生风险的移转和所有权的变动。在商品房交付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研究,作为商品房交易中的重要环节,我们有必要将商品房交付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做一分析,希冀有助于理论上的完善以及实务中消费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商品房开
18、发商更好的规范自己的行为。一、商品房交付的法律意义利益享受和风险负担实行损益兼归原则,利益享受是指标的物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当然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由此,交付同样产生利益享受的移转。除利益享受和风险承担外,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还是确定保修期限、办理房产证的起算日的依据等等,这些同样具用重要意义。二、商品房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解
19、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以得出:我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做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商品房案件审理的方向。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
20、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上述对合同的分类,看似直观而易于理解,但仔细研究就发现其分类标准模糊不清,正如一篇文章中所称:未能对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做出两分,是个不成功的分类。其分类好像是按工程建设的过程进行的,但并未作两分,因为在竣工和验收之间还有时间间隔,且上述按工程建设过程分类的原则并未得到彻底贯彻,还揉合进了竣工验收为合格这一法律评价结果。如此,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未达合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归于哪一类?同时,即使按上述方法分类,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时,还是往往产生不同的认识。如:何为竣工、何为验收?该文作者吕洪涛先生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
21、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的处理方式是按现房处理、因为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这种处理方式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房屋建成后,首先,不一定满足竣工的要求,法律对何谓竣工并未作明确界定,但建设部对竣工有一些要求;第二,即使竣工,验收仍然需要不短的时间,尤其是工程量相当大;第三,如果验收不合格,开发商可能需要更换设施、修理、重做等等,仍然需要时间;第四,购房者完全可以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主张权利,开发商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够交付商品房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将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作为现房处理,会使购房者承担不应有的风险。
22、第六,虽然商品房预售具有融资的作用,当房屋竣工后已经不再需要大量的资金,但融资并不能够作为区分预售与现售的根本标准,现售同样也可融资,不能够因为融资作用的减弱从而否定未验收的房屋不是预售。而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现售商品房是指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虽然此办法的效力等级不高,但属于现阶段对现售的最权威解释。当然这其中要特别界定何谓竣工,何谓验收,在下文中笔者将有阐述。商品房交付的方式与时间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似乎商品房预售只可以采取约定的方式,虽然开发商对工程竣工日期有预期,但为了购房者的利益应该尽量约定交付日期,因为这其中要涉及到开发商满足交付的一些条件,否则不能够将商品房交付使
23、用,而对于购房者而言,期限不能无限期的推迟;预售也好、现售也罢,交付的条件是统一的,但现房销售按照笔者对预售与现售分类方式的处理除了当事人约定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满足一些条件就应该交付商品房。一般来说商品房的交付与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可以不必同时进行,如果没有约定,预售房自交付之日起90日、竣工房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权属证书在交付之前办理更能够保护购房者的利益。笔者想要说明的是,商品房交付的方式;可以是仅仅“交钥匙”,也可以是将权属证书一并交于购房者。这也能够解释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最高
24、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的论述可作参考。三、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是指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在具备哪些要求后出卖人即可将其交给买受人占有。建设部2001年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商品房的交付,其中第三十条原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其交付给买受人。三十一至三十五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一些义务,其中交付使用最严格的条件是商品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因为竣工验收是行政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
25、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有一致的规定。对何为验收,我国法律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两方面作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
26、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住宅小区验收的内容除了上述要求外还有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验收结果应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有作者认为,上述第一个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其结果只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第二个验收是综合验收,验收结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进入市场的条件。这样的理解是合理的,其实对于建
27、设工程验收,国家计划委员会1990年印发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对竣工验收的要求同样是综合验收。由以上列举的法规、规章可以确定的得出,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经过的验收指的是综合验收,并且几个部门规章对验收的内容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商品房在没有经过综合验收的情况下,不能够交付使用,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建设部2000年9月13日颁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八条中关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约定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属无效。 四、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律效果在上文的意义中已有阐述,除了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的移转、作为
28、一些期限的起算日之外,也反映了出卖人履行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交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没有特别约定,只要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就视为出卖人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出卖人只要在约定的期限
29、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就应认定出卖人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至于房屋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履行期限,当事人既可以另行约定,也可以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确定。如果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者发现商品房质量不合格该如何处理,首先,如果该质量是可以补救的轻微质量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保修期内,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其次,如果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再次,如果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了居住使用,购房者同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法理,即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在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中并非仅仅是出卖方的义务,购房者同样有义务接受交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迟延接受交付的,依据合同法原理,除了出卖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样要移转于购房者,购房者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中,除了交付使用外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法律、法规的界定,本文梳理有关商品房交付的一些法律问题,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料站 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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