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与实施程序-中国海关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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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与实施程序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第十六条 定义就本章而言:(一)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产量;(二)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是指包括成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三)船上交货价格(FOB)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出境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四)可互换材料是指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
2、以区分;(五)公认会计准则是指缔约一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六)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材料;(七)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八)材料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和(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一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九)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十)非原产货物或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材料;(
3、十一)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十二)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等。第十七条 原产货物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缔约一方:(一)该货物是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二)该货物在生产中全部使用原产材料,并完全在缔约一方生产;(三)该货物在缔约一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只要该货物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标准,但是附件2 所列货物必须符合该附件列明的要求。第十八条 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就第十七条第一款而言,下列货物应
4、当视为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一)在缔约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从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缔约一方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四)在缔约一方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捕捉获得的货物;(五)从缔约一方领土、领水及其海床或底土提取或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内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六)在缔约一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底土提取的货物,只要该缔约方根据有关国际法及其国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底土;(七)由在缔约一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该方领水以外的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洋产品;(八)在缔约一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
5、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四)项和第(七)项所述货物制造或加工的货物;- 14 -(九)在缔约一方制造、加工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或循环利用的废碎料;(十)在缔约一方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物;以及(十一)在缔约一方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第十九条 区域价值成分一、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RVC =FOB VNM 100 %FOB其中:RVC 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VNM 为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二、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加以确定:(一)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货物进口时的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
6、二)对于在缔约一方获得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是在该方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三、 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具备缔约一方原产资格的产品在该方进一步加工并被用作生产另一产品的材料,则在确定另一产品的原产资格时,该材料中包含的非原产成分不得计入另一产品的非原产成分中。第二十条 累积规则缔约一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缔约另一方用于生产另一货物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第二十一条 微小加工或处理一、尽管有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货物仅经过下列一项或多项加工或处理,均不得赋予原产资
7、格:(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二)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或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拆卸;(三)以销售或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重新打包;(四)动物屠宰;(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六)纺织品的熨烫或压平;(七)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工序;(八)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及上光;(九)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块的操作;(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十一)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十三)简单装瓶、装罐、装袋、装箱或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
8、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十四)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十五)同类或不同类产品的简单混合;(十六)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工序;以及(十七)第(一)项至第(十六)项中的两项或多项工序的组合;二、就本条而言:(一)“简单”一般用来描述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为此专门生产或装配机械、仪器或装备的行为。(二)“简单混合”一般指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为此专门生产或装配机械、仪器或装备的行为。但是,简单混合不包括化学反应。第二十二条 微小含量对于不符合附件 2 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其使用的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
9、10%,该货物仍应当被视为原产货物。该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确定。第二十三条 可互换材料如果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同时使用了原产和非原产的可互换材料,则应当通过下述方法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备原产资格:(一)材料的物理分离;或(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并且应当至少使用一个财政年度。第二十四条 中性成分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应当不予考虑:(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二)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四)工具、模具及型模;(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六)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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