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与外单位成立联合实验室、联合中心的规定草拟(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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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复旦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复旦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企业出资建设、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的实验室或研究中心。第二章 成 立第三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备承担产学研合作任务的能力;(二)负责人为复旦大学在职在编人员;(三)企业投入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最少持续3年;企业投入项目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最少持续3年。 第四条 审批流程(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实验室,起草合作协议,填写复旦大学
2、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所在院系对合作协议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后,由所在院系报科技处。 (二)科技处对院系提交的合作协议、申请表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查。(三)科技处审查通过后,报学校法务进行审核。学校法务针对合作协议内容给出意见,由科技处根据法务意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修改。(四)合作协议经双方认可后,由科技处签署意见报主管副校长审批。主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学校直接发文批准建立。企业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合作,向校长办公会通报。(五)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在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发文批
3、准成立。(六)上海医学院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参照本管理办法,由医学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成立后报送科技处备案。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与企业共建的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依托所在院系进行运行管理。第六条 所在院系应根据合作协议检查企业投入情况,确保实验室正常运行。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必须编制年度报告,经院系审核后,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 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合作期满后,合作双方希望继续共建的,须重新签订协议。第九条 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第十条 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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