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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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08版)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参照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以下简称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第二条 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功能与任务、科室设置与要求、业务与质量管理等。第三条 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标准,是对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2、第四条 三级综合医院和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和二级医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院应设立血库。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输血科或血库,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考核验收,并依据医疗机构专家验收意见,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增加输血科或血库项目;卫生行政部指定血站负责其血液供应,血站在首次供血时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保留复印件。第六条 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按照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章程(见附件1)要求开展工作。第七条 输血科(血库)主任为科室质量第一责任人。科室应设质量管理小组并设有
3、质量主管负责临床输血质量。质量主管应具有医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过质量管理培训,具备临床输血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质量主管缺席时,应指定适当的人员代为行使其职责。质量管理小组主要职能是对科室质量体系进行全面管理和持续改进,确保建立的质量体系有效运行。三、功能与任务第八条 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第九条 输血科负责血液接收、贮存、发放、输血相关检测;参与输血相关疾病诊断与治疗;指导临床输血;开展临床输血质量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宣传输血新知识,推广输血新技术。血库承担血液接收、贮存、发放、输血相容性检测及输血质量管理。第十条 根据临床用
4、血需求制订合理的用血计划和安全储血量,确保抢救和急诊用血。根据供血单位血液预警信息,协调临床用血。第十一条 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临床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及相关实验诊断的工作流程,负责对受血者输血前检测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加强输血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室间质评。第十三条 参与临床输血器材的发放、监控与管理四、科室设置与要求 第十四条 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一) 输血科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年用血量大于(含)1.2万单位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年用血量小于1.2万单位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0;血库房屋的
5、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0。(二)输血科(血库)的房屋设置应远离污染源,便于手术室和病区取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布局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三)输血科(血库)的实验室建筑与设施符合GB 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四)输血科业务用房:血液处置室、贮血室、发血室、输血治疗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资料档案室、值班室、办公室和生活区;承担临床输血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的应配备教学示教室。血库业务用房:贮血室、发血室和血液处置区,输血相容性检测实验室。生活区与工作区相对独立,应配备适宜的卫生、休息、更衣等场所和生活设施。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配置及要
6、求(一)输血科(血库)从业人员应毕业于输血、检验、医疗、护理等专业,并接受相关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二)输血科(血库)人员可根据医疗机构床位数、手术例数和用血量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在1:3:5为宜。(三)输血科人员最低设置不少于8人,大于6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输血科人员配置与床位数或与年输血量参考比例为1:100(床)或1:1000单位(以红细胞成分计算)。血库专职工作人员设置不少于2人。 (四)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4小时。(五)输血科主任(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从事输血专
7、业工作十年以上,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临床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 (六)从事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1.无精神病史;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3.无影响履行输血专业职责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输血业务工作的需要(见附件2)。(二)建立和实施仪器设备的确认、维护、保养、校准和持续监控管理制度,所有设备必须满足其预期使用的要求。(三)关键设备应具有唯一性标识,明确维护和校准周期及记录,专人负责管理。(四)计量器具应符合要求,有明显的定期检定合格标识。(五)制定输血科(血库)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实施的人员及职责。五、
8、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见附件3),严格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血液安全管理的措施(一)制订用血计划和安全贮血量;(二)血液分型贮存和实施冷链连续监控。 第十九条 开展的业务技术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血型血清学实验 1.输血前相容性检测 (1)血型检测包括:ABO血型正反定型实验,RhD血型定型实验。 (2)抗体筛选实验 (3)交叉配血实验 2.特殊血清学检测(输血科) (1)疑难血型鉴定 (2)疑难配血实验 (3)抗体效价测定 (4)抗体鉴定 (5)血小板抗体检测 (6)新生儿溶血病的免疫学实验 (7)HLA相容性检测 3溶血性输血不良反应的检查 (1)核
9、对和鉴定输血前后血液标本血型 (2)直接抗人球蛋白实验 (3)复核交叉配血实验(包括凝聚胺实验、抗人球蛋白实验等) 4输血不良反应与相关性疾病监控 (一)输血治疗1.病理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和全血置换2.储存式自身输血3.外周血造血干细胞的采集、制备、储存4.其他输血治疗 (二)临床输血疗效评价、监控与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加强与采供血机构及各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之间的协作交流 (四)输血记录及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存 (五)信息统计与上报 (六)配合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 1、按期申报本院年、月用血计划 2、做好患者用血审批工作六、质量管理第二十条 输血科(血库)应建立质量
10、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记录表单,文件应覆盖整个工作过程。第二十一条 输血科(血库)应制定科室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第二十二条 输血相关记录(一)应建立和实施记录管理程序。记录体系必须完整,应包括从血液入库、贮存和发放的整个过程;对受血者应包括从标本采集、血液相容性检测及输血完成的整个治疗过程。使临床输血治疗具有可追溯性。(二)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相关的原始记录应至少保存十年。记录要安全保管和保存,防止篡改、丢失、老化、损坏、非授权接触、非法复制等。应对记录进行分类管理,应建立检索系统。(三)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法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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