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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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第三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
2、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第四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注:如教研活动)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注:论文、课题、优质课、教学基本功大赛等)。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第六条 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
3、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第七条 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 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第九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第十条 教研、科研
4、、电教、装备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1年内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第十三条 教师通过论文撰写(注:18课时)、参与课题研究(注:18课时)、出版教育专著(注:18课时)、技术发明创造(注:18课时)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的,是否认
5、定培训学时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年均培训学时的二分之一。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二)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第(二)、(三)不重复计算。第十五条 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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