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问题解读(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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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问题解读1、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对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这项试点究竟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其作用如何?答: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发展壮大,现在已经形成了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信社及合作社资金互助等多层次金融服务格局。正规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但这些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产品设计和服务手段,与农业的产业特点、组织形式,以及农村产权状况等不匹配,致使“三农”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特别是农民小额、短期、分散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
2、满足。也可以说是,在这方面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存在短板。搞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就是要探索发展一种适合农业农村特点、较为规范的金融服务方式,通过农民的互助共济,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小额、短期、分散的资金需求。通俗一点说,就是用农民自己的钱办农民自己的事,从而拉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这块短板。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农民自发开展信用合作,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信用互助的积极意义。当然,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主要是为了满足农民小额、短期、分散的金融需求,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规模经营等仍需要正规金融来支持。2、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作为一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形式,它与以往农村出现过的合作金融形式有什么不同?
3、答: 建国以来,我国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过。首先,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建国初期,我们就搞过合作金融,主要是解决农村资金短缺、高利贷抬头等问题。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兴办农信社,农民入社时缴纳一定的股金、年终按照股金分红。到1955年上半年,全国信用合作社发展到15万家,有力支持了当时的农业生产发展,稳定了农村金融秩序。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都与此有很大渊源。但是到后来,历经改革演变,农信社的管理体制和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信社股份制、银行化改革,其作为合作组织的自愿性、互助性、民主性、非营利性等特点逐步
4、弱化,很多农信社已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离合作金融的本质渐行渐远。其次,看曾经出现过的农村基金会的教训。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些地方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短缺的问题,在集体经济基础上,动员农民入会入股,各地争相相仿,也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当时经验不足,制度不健全,加之一些地方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会后期出现了较大风险。对农村金融风险大家记忆犹新。也正是出于对其教训的深刻反思,试点在方案设计上格外注意风险防控。一方面,这次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依托于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与生产合作、销售合作三位一体,产业基础扎实;另一方面,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在制度设计上既遵循合作社原则,又遵循金融一般规律。一般来说只要能按照试点
5、方案开展试点,就能够保证健康发展。再次,对比一下目前各种自发探索的信用合作形式。近年来,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探索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形式,对促进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经营不规范和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个别地方风险隐患时有发生。我省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是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委审核通过的,标志着我省农村信用合作行为,已经开始从自发到有序,从无规可依到有章可循,从法律地位缺失到政策定位初步明确,从监管缺乏到联合监管,所有这些都是农村合作金融一次质的飞跃。3、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由政府倡导,农民积极性不高,行政推动过多,造成风险责任最终由政府买单怎么办?此前农村合作基金
6、会、股金会以及个别借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等等,给地方造成的风险还没有处理完,再搞试点造成新的麻烦怎么办?这项试点在制度设计上不以盈利为目的,缺乏吸引力和生命力,试点达不到预期效果怎么办?已经开展信用互助的合作社,凭空又增加了一些监管的条条框框,合作社没有参与试点的积极性怎么办?答:信用互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难组织、难管理、风险大、责任重。说到底,这是一个如何认识试点、如何推动试点的问题。第一,从省政府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和暂行办法的出发点来看,试点工作是在现有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基础上进行的,也是针对当前一些农村“信用合作乱象”开出的药方,是在引导规范的基础上对达到条件的合作社进行试点,是问
7、题导向,是为大家提供解决问题的手段,不是另起炉灶。第二,从试点方案和暂行办法的适用性来看,不是要求所有搞了信用互助的合作社都参加试点,也不是要求所有参与试点的合作社都机械地套用所有制度。两个文件从设计之初,就是一个框架性的原则和普遍性规则,具体到每一家合作社都有它自身的情况,必须从实际出发,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社一策”,具体运用。第三,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这项工作,实施的主体是农民,要坚持市场导向,从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各级政府都不能搞“包办”、“代办”,也不能搞强迫命令。在这方面,省里不会下任务、派指标,各地也不要有这方面的压力。第四,对于目前各种类型的信用合作形式,从省
8、政府已经出台的文件看,也不要求搞一刀切。比如说鲁政办字2014107号文件对引导规范提出了要求,重点是对四个“不允许”的情形进行了“亮剑”。再比如暂行办法提出,要对符合条件的信用互助业务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这些主要是从规范市场秩序、防控风险角度考虑的。4、在试点工作中,试点方案的制定是重要的一环,试点县的任务是什么?如何做好试点发动工作?答:试点的任务主要是由试点县(市、区)来承担的,试点县是试点启动阶段组织推动的主体。因此试点县工作做得怎么样,如何让农民认识到试点的作用、主动地参与到试点中来,是一个重要课题。在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上,目前采取的是试点县先行、分阶段推进的做法,即由试点县(市、区
9、)先开展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在全省推开。因此,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当地情况,尽快选择几家农民合作社作为先行试点社帮助其完善规范,达到试点准入条件。试点工作要搞就搞好,只能成功不能失败,要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作用,为试点推广创造经验。需要明确的是,农民和合作社是整个试点工作的主体,开展农民信用互助要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合作社意愿,绝不能搞行政强迫。从调研的情况看,凡是合作经济发展好、合作社作用突出的地方,农民发展信用合作的愿望是很强烈的,有些合作社和农民已经自发开展了信用互助的实践,也探索了许多好的做法,对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较好作用,暂行办法中的许多措施也是来
10、源于他们的实践经验。对这些合作社来说,试点工作契合了他们的期待,对他们会有较大吸引力。在试点推动过程中,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让农民对试点的政策、办法有充分的了解后,由农民自己作出合理选择。二是采取典型引路的方式,积极推广试点社成功经验,吸引和带动广大农民参与试点。三是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对试点的规划引导、分类评级和扶持力度,以风险补偿、绩效考核奖励等方式,扶持试点工作的开展,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5、试点方案和暂行办法对整个试点工作做了总体策划,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具体是指哪些形式和范围?答:近年来,我省广大农民和合作经济主体积极探索,形成了多种类型的信用合作形式。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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